空污法主管機關竟是經濟部 環保署是自廢武功還是被削權?

政府政策

行政院14日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說是要改善空污,但整部修法不但未加嚴工廠固定源污染排放,反而處處加上「會同或會商」經濟部條款,而且還允許燃氣電廠如配合增加發電,可不受許可證或環評量限制。

這些在今年6月環保署的預告版本中都沒有,到了行政院則全部被改過。而經濟部也搖身一變成為空污法的實質主管機關,修法能否達到空污實質減量則充滿問號。

首先是第12條,授權環保署可針對污染量大的地區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污總量管制區」,但一直以來因為必須會同經濟部才能公告,推動困難重重,10多年來好不容易才推動成功高屏空污總量管制。環保署今年6月的預告版已取消經濟部的會同權,不少公民還予以肯定,但到了行政院手裏則又還魂。

非但如此,在總量管制區內相關的削減污染、抵換、交易方法,第8條規定還要「會商」有關機關,環保署連自己訂管制辦法的權力都被削去。

新版空污法,環保署形同被削權

而第9條規定,在總量管制區可用移動污染源的減量,來抵換固定污染源的增量,現在政府拼命加碼補助汰換老舊機車,如果老車減量減下來空間未來都被固定污染源增量,未來固定源的空污量只會增加、不會減少。

就連空氣品質惡化時要採取的緊急防制措施,環保署也不能自己決定,還得會同有關機關。而且第14條還增加一項,如果電業為了配合減少燃煤發電,需要增加燃氣發電,可不受核發許可證、環評結論發電量及污染排放量限制。

這不但逾越法規變成一條霸王條款,而且減多少燃煤、可增多少燃氣,一增一減又能改善多少空污都未進一步規範,未來操作時一定會造成爭議。

而民間最期待修法廢掉的石油焦,在這次修法也沒有處理。依第28條,固定源可繼續使用石油焦,而且依第30條規定,石油焦跟生煤及其他許可證的有效期間是5年,期滿還可以再展延3~5年。

依環保署空保處長蔡鴻德的說法,石油焦目前只有台塑一家在用,含硫分竟然達到8.5%,也就是85000ppm。一般民眾到加油站加的油,含硫分才10ppm,差了8500倍,在這樣的情況下不立即禁用石油焦、還讓許可證可用5年實在沒道理。

移動源空污費20%給地方,將成縣市長小金庫

這次修法主力是放在移動污染源,最重大的修正是第17條,將移動源空污費移撥20%給地方,打破空污費徵收23年來,移動源全部由中央統籌的制度。而將每年近9億元的移動源空污費轉撥給地方運用,能不能專款專用於移動污染源改善,在中央失去監督機制後,這筆錢只會變成縣市長的小金庫。

而有些汽機車管制看起來似乎比較進步,但其實都只是「得」,而非強制,地方政府如果願意做,當然有助於改善空汙,但問題是現在的縣市長都喜歡推動討好人民的政策,例如搭公車捷運UBIKE免費,可能得罪市民的就不敢推。這些可做可不做的管制方法,未來會不會用上也很難說。

例如第36條,「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的排放標準,否則可依66條可處1,200元到6萬元罰款。意思是,假如你20年前買一部機車,依現行法規只要符合20年前的排放標準就好。修法後,地方政府可以在需要時,要求10年以上的車子比現在適用的標準再嚴一點。

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不用修法就可以做

環保署長李應元14日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說,「超過10年以上的車輛,排放標準要符合新的排放標準,不符合就可以管制、取締、或處罰。」他這句話說的不精準,其實並不是要求老車要符合新標準,只是可以比較嚴而已,而且可做可不做。如果真要處理老車,直接修法要求「應」符合標準不就好了。

另外第40條,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可禁止或限制特定車輛進入這些區域。其實這不必修空汙法,現行的「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就可以做到,當PM2.5達到紅色警戒時,就可以「管制二行程機車及民國95年以前的柴油車大客車行駛於特定區域」,過去一個月中南部空氣品質不是橘、就是紅,有看到那一個縣市依這條做了嗎?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說,空污法修正案6月預告後已開過3次公聽會,但實際上當初環保署拿出來公聽的版本,跟最後行政院核定的版本差異甚大,而經濟部在公聽會時沒意見,到了行政院就突襲把重要法條喬回來,這真是最糟的公民參與示範。未來公民團體務必監督立法院修法,不要讓這次修法只是虛晃一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