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辦都更有權強制拆除?學界都快看不下去

房產

「屋主不同意,可是建商可以拿拆除執照去拆他房子,太誇張了吧?你知不知道拆照是非常非常嚴重的事情啊?」「這個叫做多階段行政處分,你去看行政執行的拍賣,賣的是誰的東西?誰賣的?一樣意思啊。」一場公聽會後,一名學者與律師為了民辦都更可不可以強制拆除爭得面紅耳赤。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7日將逐條審查《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5日先舉辦公聽會。其中,針對不同意戶的強制拆除機制是否維持,該如何執行等議題,現場各界看法分歧,多數產業界代表傾向降低強拆難度,學界則以反對聲音居多。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指出,針對拆遷不同意戶一事,此次修法將以「三加一道防線」幫民眾把關。第一道防線是,政府在劃定更新地區及擬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時,須經過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第二道防線為確保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聽證權,規定主管機關於核定「都更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有爭議者,皆應舉行聽證。

第三道防線是建立適法的審議組織,規定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均由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後才予以核定。花敬群提到,最後還有一道關卡,是在計畫核定後、進行拆遷前,主管機關遇到爭議,必須針對拆除或遷移的日期、方式、安置或其他拆遷相關事項予以協調後,才訂定期限執行,以充分踐行正當行政程序。

針對強制拆除一事,花敬群強調,新法會在法治過程下,讓拆除與救濟脫勾,目的是希望讓善良的一方獲得政府全力支持,惡意、不當的一方,後續會逐步釐清,「因為前面已經有三道程序可以避免不當個案發生,會到最後需要進行拆除再協商的,其實都是已經被數度檢視過的個案。」

律師:日本群性重,台灣自私重

面對許多學者反對強制拆除的立場,康克爾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趙文銘用日本的《都市再開發法》對照,強調台灣對於不同意的所有權人相當容忍,因為在日本,妨礙都市再開發者必須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同意門檻也低於台灣,「我覺得可以比較兩部法律,很簡單的比較可以看出兩個國家的民族性不同,我可以簡單這樣說,日本群性很重,台灣自私很重。」

對於強制拆除一事,他認為只要拿到拆除執照就有權拆除,「按照建築法所作成的行政處分,叫做拆除執照,要不要拆?要不要執行?那是公權力,要不要──今天有違章建築,違反建築法九十一條,應予拆除,我要不要拆?這是一樣的事情。為什麼我去申請拆除執照,我不能拆,那請問這張執照有什麼用?」

對此,政大第三部門研究中心研究員王章凱卻不以為然,他在接受《信傳媒》訪問時直言,強制是一種國家高權,強制拆除的權力僅適用公辦都更,而民辦都更想申請強制拆除,實際上缺乏法理基礎,行政部門也不應該因為實務上有困難,用一些後門條款來紊亂法治體系,此舉恐怕只會製造更多糾紛。

「公辦都更政府本來就有一定權利強制拆除,為什麼現在要加那麼多程序?因為民辦都更的法理不明確,所以心裡有愧,覺得用很多程序,跟人家說,我已經有給你很多程序囉,給你很多申訴機會囉,再不行就不要怪我囉!」他提醒,政府不該在這次修法中,留下有違憲疑慮的條文。

近年都更爭議頻傳,背後都是數不清的錢

今年8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永春案」北市府敗訴,對此,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理事長彭龍三指出,該案在審議委員會通過的計畫變更當中,樓地板面積少了近1000坪,權利變換計畫裡面的營造費用卻增加10億元,明顯不合理,「這要讓人如何尊重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的判斷。這些都凸顯政府在都更執行上,有不值得信任的部分。」

被一些媒體稱為「最牛釘子戶」,彭龍三語重心長說:「大家可以去搜尋一下司法院的裁判書,關於都更的訴訟有多少。人民的陳情如果有效,又何苦去跟政府、建商打官司呢?這些年的社會事件,我們看見什麼?都是數不清的錢。」

至於當天許多產業代表宣稱「大法官在709號解釋中明確指出多數決合憲」,彭龍三也有話要說,「大法官說多數決合憲,但這門檻是指你可以去申請,不代表你可以強拆。按照前幾年司法院給的意見,都更案不會因為經過政府核定,就跟居民產生公法關係,就像兩個人去戶政事戶所登記結婚,還是私法關係,也不會因此變成公法關係。」

談強拆氣呼呼,學者找律師理論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趙文銘一番發言,淡江大學建築系助理教授劉欣蓉彷彿聽不入耳,會後跑去找他理論,直呼「屋主不同意,可是建商可以拿拆除執照去拆他房子,太誇張了吧?你知不知道拆照是非常非常嚴重的事情啊?」「你說的東西是指公辦的,但今天我們是談民辦的。」「民辦都更就是要百分之百同意啦,你太誇張了!」

趙文銘也不甘示弱,當場強勢回應,讓場面一度尷尬,「如果要像你講的百分之百同意,我們立法院要怎麼運作?你告訴我。」「事物的本質就是這個地方需不需要更新,不該區分誰做,你那叫做因人設事。」「這個叫做多階段行政處分,你去看行政執行的拍賣,賣的是誰的東西?誰賣的?一樣意思啊。」

對於兩人的發言,王章凱則說,自已其實無法理解趙文銘的談話內容,目前爭點是,若按照《建築法》申請拆除執照,必須出具全部所有權人的同意書,但當下的《都更條例》採多數決,卻同樣賦予拆除權力,「我們都更條例把公法跟私法混在一起了。如果這是政府辦的都更,可以不用每一個住戶同意,但如果是民間辦的,本來就要每一個人同意。」

王章凱也提醒,民辦都更強制拆除一事,就算在一般法院過關,未來只要有人訴諸憲法法庭,勢必產生疑慮,「我們也知道辦都更辛苦,但法理不對就不能做啊,不是願不願意,就是不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