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藏在細節裡 醫療法修法是為醫療院所過失解套?

醫療政策

近日醫療法修法議題醫界、學界吵得沸沸揚揚,在醫界、學界正為了法條怎麼修的角力戰中,現在連消基會也加入戰局!

代表廣大消費民眾的消基會今天出面召開記者會,重砲轟擊目前立法院即將進行醫療法第82條的修法,「根本沒有修法的必要。」

根據中央社報導,消基會質疑,醫療法第82條修法曾因爭議擱置,竟趁勞基法修法抗爭之際完成協商、欲偷渡修法,未來醫院恐怕在有疏失下醫死人 也不用負民事、刑事責任,難令人接受,應停止修法。

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指出,醫療法第82條現行條文計2項,第1項述明,「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第2項為「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 償責任。」

修法偷渡醫療機構大幅減輕民事責任

他進一步說明,但是立法院黨團協商11月28日、12 月12日兩次協商達成結論,修改第2項,並增2項;其中 第2項的「過失」,具體化修改後變成「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醫療事故者」,成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門檻。

他分析,實務上法官判決醫療機構過失是屬於一般過失,修改方向卻將醫療院所要負民事責任的門檻變成跟醫事人員一樣的嚴格,未來只要用「人力不足、醫生不夠」 為由,可能就符合「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此舉就是在大幅降低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

全民醫療品質淪為犧牲品

他並說,醫生跟醫院是僱傭關係,營利是醫院享受 ,應由醫院負賠償責任,卻反而修法大幅降低其民事責任,甚至可能是零責任,國人要如何期待攸關醫療品質 的「補人力、進藥、設備」三要件會改善?

游開雄還說,新增的第3項為「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顯然』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醫療事故者為限,負刑事責任。」其中的「顯然」二字將門檻拉很高,會讓患者告不成。

消基會名譽董事長謝天仁質疑,此次修法101年修不成就是因為以上爭議存在,立法院卻在勞基法再修一 例一休相關法條吵翻天時,完成朝野協商,企圖偷渡, 若送二、三讀完成醫療法修法,根本無助於改善醫界擔心的濫訴。

「病患濫訴」恐言過其實

根據消基會提供資料,依據實證研究,病人面對醫療事故後的訴求,主要是期望能獲得「事情的真相」、「誠意的道歉」以及「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因此,縱使提高刑事責任門檻,讓遭遇醫療事故的病患告不成「刑事」,病患為追查真相,仍可主張醫事人員故意行為而提告,同樣需進入偵審程序,根本沒有意義和必要。

消基會根據「病人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實證研究」的數據顯示,只有13.5%的病患(家屬)會採取民事訴訟;採刑事訴訟者,更低至7.9%,而陳榮基教授和吳俊穎教授在1999年及2009年,從醫療端進行調查,也發現病人撤回或放棄者占有42.3~42%,自行和解或透過第三者調解者占42~34.9%,採司法訴訟者,僅占15.7~23.1%,兩者調查數據皆顯現出一項事實,那就是並沒有醫界強調必須修法理由中的「病患濫訴」一事,醫界大聲疾呼的濫訴情況,恐言過其實。

另外,事實上在法務部(2012)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醫師業務過失致死(傷害)案件終結件數及偵結情形的統計數據裡,2012年6月底前的起訴率為3.1%(6.9%)、2011年為11.4%(4.7%)、2010年為6.6%(7.4%)、2009年為8.3%(3.6%)、2008年為11.3%(5.3%),這5年的過失致死的起訴率低於10%左右,過失傷害則低於7%以下,而且這些案件包括醫美領域,並非完全是救人救命的五大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小兒科、急診科)。

有急迫性的是「醫療糾紛賠償機制」

消基會認為,實務上已經嚴格認定刑事責任,如果又再修法將刑事責任門檻大幅拉高,病家在民事救濟途逕又被阻斷情形下,還是會採取刑事告訴,以追求真相,醫師被告的情形依舊,甚至病家被迫自力救濟,衍生更多社會問題,完全無法改善醫病關係。

謝天仁說,要改善濫訴,應該是併進處理前端的「 醫療爭議處理法制」與「醫療糾紛賠償機制」,而非修法拉高事後的責任要件。這可由設置生產事故救濟基金之後,生產醫療糾紛就大幅減少80%,獲得驗證。

他指出,而且過去5年過失致死起訴率低於10%,採刑事訴訟者占7.9%,相乘僅千分之7.9進入刑責司法流程,最後判刑又99%緩刑,他「看不懂醫事責任有何不合理之處」;呼籲停止修法,別本末倒置,若「有疏失下醫死人不用負民事、刑事責任,老百姓能接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