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準校長管中閔獨董爭議 教授嘆「這是自律、不是法律!」

教育議題

日前《信傳媒》報導,由於台大準校長管中閔同時擔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遭到質疑與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之一、台灣大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是否沒有迴避利益衝突、事前有無充分揭露等問題,進而引發軒然大波。對此,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今(11)日正式發出以下4點聲明:

1.臺大校長遴選過程中皆採無記名投票,因而任何一位委員之投票意向皆屬臆測。

2.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由21位委員組成,除了教育部指派的3位,學生會代表1位,其他17位委員都是經由校務會議代表投票選出,並非為召集人所組成。

3.依據臺大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蔡明興委員並不具備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該條條文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1).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2).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3).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本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4.新校長當選人業於1/5投票結束後正式公佈,並報部核定中。

自律vs.他律,事前有沒有揭露才是重點所在

聲明強調,蔡明興並未違反任何不得擔任委員的情況,換句話說,先前也不需辭職遴選會委員。這雖然回答了外界對「蔡明興適不適任遴選委員」的疑慮,不過事實上,整件事情的重點,或許在於管中閔與蔡明興到底應不應該於事前,充分「揭露」彼此在私人企業中的關係。

對於有遴選委員向其他媒體透露,先前確實不知道管中閔有獨立董事的職務,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發言人袁孝維回應《聯合報》表示,遴選表格上僅載明要求候選人填寫學經歷等資料,並沒要求寫到私人企業職務,也沒要求候選人「自清」,解釋與遴選委員沒有利益關係,因此不能說是候選人刻意隱瞞。

台大校長遴選難道比升等申請的標準還低?

其實,若與大學升等送審相比,審查人和申請人若有師生、三等親內血親和姻親、共同發表學術論文的合作關係、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而實務上升等申請人也會提供,所謂「樂見」與「不樂見」擔任審查人的參考名單供各校參考。

「難道台大校長遴選比教授升等的標準還要寬鬆?」雖然說到底有無偏頗的關係,必須就個案認定,就算同一件事情在一個社會上也會有不同評價,但前提是事前的揭露是否仍是必要程序。台大校長遴選過程一再發生類似的倫理問題,一名台大教授不禁搖頭感嘆,「這是自律,不是法律!」

對於管中閔是台灣大公司獨董,遴選委員又是同公司台灣大的副董蔡明興所引發的爭議,管中閔今天下午透過助理發出管中閔辦公室新聞稿,全部內容連標點符號只有30個字,管主要提到,接任校長前,一定依照法令規定,辭卸一切營利事業職務。但新聞稿對於管中閔兼有多少營利事業職務?並未說明,也未對台灣大獨董一事提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