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1000萬就是「重罰」了嗎?顧立雄研擬提高罰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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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強化國內的金融監理,金管會研擬翻修金融六大法的罰則部分,提高罰鍰上限,成為立法院財委會這個新會期的修法重點,立委已相繼提案,而各界也都非常關注,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上任半年來多次提到的「胡蘿蔔與棒子」策略,他手中的這根大棒子下手到底會有多重?

國內數十年來金融弊案從來沒有少發生過,舉凡TRF案、慶富詐貸案等,加上看到兆豐銀行因違反洗錢防制法,就遭美國一口氣接連重罰新台幣57億元和9億元,相對我國《銀行法》所謂的「重罰」,最高就是1000萬,占銀行獲利1%不到,市場開始出現提高罰鍰上限的呼聲,否則金融業每次被罰都「不痛不癢」。

銀行法罰鍰上限1000萬是不痛不癢?

顧立雄過去也曾坦言,銀行法最高罰則1000萬確實太低,這是目前最迫切需要修改的,只是到底要拉高到多少,現行恐怕沒有辦法如英國裁罰無上限規定,原則上會先參考大陸法系國家的相關規定。

而金管會於1月底已經先行預告《期交法》修正案,其中對期貨業者的罰緩上限擬從60萬增加1倍至120萬,而且若限期內未改正,可再按次開罰最高240萬元直到改正措施完成,至於缺失情節較輕者,也可處以「糾正」的處分,不一定要開罰,以導正、鼓勵來代替處罰。

至於其他五法預計將在第1季結束前對外宣布,多位立委也都已經對此相繼提案,如民進黨立委陳賴素美等18人提案指出,參考現行國內其他法規,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鍰上限是2億元、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上限是1億元,銀行法罰緩上限1000萬已經不符比例原則,應該拉高到2億元。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等16人的版本則提出,金融業接連發生重大內稽內控疏失,嚴重影響金融市場安定和消費者的權益,因此提案將銀行法罰鍰上限拉到到5000萬元,但情節重大者,得處原訂罰緩的2倍到5倍不等。

拉高罰則能有效防止弊案發生嗎?

根據金管會去年委託世新大學所做的研究報告中可以看到,單就銀行法,美國聯邦法對罰鍰分為三級,每日5千美元、2萬 5千美元及1百萬美元以下;德國則分為5個等級,每一等級分別可處最高10萬、20萬、50萬、70萬及500萬歐元不等;香港又分更細,總共分成9級,從最低4000元港幣,到最高200萬元港幣。

參考各國之做法,世新大學於報告中針對銀行法提出,考量到銀行承受能力不同,建議提高罰鍰上限到新台幣5000萬元,但是如果銀行靠違法行為獲利,且獲利金額超過法定罰鍰最高上限,可以參考美國的做法,主管機關能酌量加重,其實也代表說,罰緩金額沒有上限。

除此之外,世新大學報告還建議,新增若銀行的負責人或職員辦理授信時,沒有依法如實申報利害關係人,進而導致銀行遭罰或產生損失,相關負責人也應該要被處以罰鍰50萬元到250萬元不等。

不過事實上,有銀行業者認為,銀行並不怕被罰錢,但若是被暫停業務幾個月等,銀行會比較怕。然而,相關議題如何被納入法規當中,複雜度並不小,同樣也是考驗顧立雄怎麼用他的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