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還要被判刑 醫生第一時間應該救人還是自救?

醫療政策

「在台灣千萬不要當醫生,千萬、千萬不要當醫生,醫生是一個豬狗不如的行業。如果你有能力的話,做好進修,對醫學有興趣,去別的國家當醫生都比在台灣好,……」這是台大醫院整形外科主治醫師黃慧夫的感想。遭官司纏訟八九年,他說,「經歷過這一段路以後,我發現,原來法院的高標準,就是要醫生做好防衛性醫療。」

2008年,黃慧夫為一名病患做右腿筋膜切開術,病患在術後第5天自行轉院,右腿引發膝關節脫臼致壓迫膕動脈,被迫截肢。於是,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黃慧夫,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4個月有期徒刑,礙於《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原本規定「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不得上訴三審」,去年在大法官釋字752號宣告該條文違憲的背景下,立法院修法,讓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輕罪可上訴三審。不過,黃慧夫案在修法前已然定案,未能一體適用。

「一個不公平的審判,幾乎毀了我的前途。醫院的升遷,以及醫院的進修,都受到重重阻礙,有受過刑事判決的,就沒有申請的資格了。我著手的研究,包含燒燙傷治療、肢體修復重建,都被擱置了。」黃慧夫說,該案壓得自己喘不過氣,工作與精神都被綁住,「這一定會怕的,因為你永遠不知道,下一個病患會用什麼方式對付你,你也不知道現在所做的手術,之後人家會怎麼去報復。」

超負荷工作還被告,醫界人士大吐苦水

黃慧夫、民間司改會與民進黨立委蕭美琴、邱泰源在22日召開記者會,訴求增訂《刑事訴訟法》第7-11條,針對前項修法制定兩年「過渡期間」,讓過往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案件,在兩年內能有再次尋求救濟的機會,並現場公開徵求類似個案,希望透過眾多個案集結力道推動修法,讓過去權益受損的民眾,能向最高法院要求重新審理。

記者會後,一名醫界人士情緒頗為激動,上前對著蕭美琴大吐苦水:「我們下班還要去做急診,已經是超負荷了,如何叫一個已經超出他工作時間的……政府都在說一例一休、保障勞工,為什麼有急診來,我要馬上去做?那之後發生的事又要歸咎於我嗎?如果我有疏失,我也有疲勞,為什麼都要怪我。」

「……,平常看診完已經很晚了,突然有急診來,需要支援,那我要不要下去看?請問我們會不會有疏失,坦白講,也有可能,因為我們也是人。」該人士直言,醫生長期超時工作,民眾要求醫生不得拒接病患,又要求不能出任何差錯,自己實在無法理解如此苛求的道理,「這是整體環境的問題,所以我們很在乎我們的權利在哪裡,你想,醫生也不是要去傷害人,無冤無仇的,沒有那種動機嘛。」

黃慧夫則說,自己印象深刻的事情很多,包含兩年前的八仙塵爆事件,「因為當天我是留守醫院的醫生。那天晚上,醫院接受了20位急診的燒燙傷病患,每一個都有生命危險,我必須在當天晚上把每一個病患安置好。就算可以休息,也是趴在桌上稍微睡一下,……最後,所有病患我們都有挽救回來,沒有重大傷害,沒有功能不良,也沒有接受截肢的後遺症。」

「醫院臨時有急診,臨時有突發狀況,我們都必須趕快去處理,複雜的手術,十個小時、十二個小時都有,只要我們的能力可以幫忙的,我們都會盡一切的力量去救治傷患。但這些使命,在法院裡面是毫無價值的……」他感嘆。

醫生被迫自保,只能對病患做防衛性醫療

經歷多年官司纏訟,黃慧夫的熱情也逐漸消磨,他說,許多整形外科的醫生都自行開業做醫學美容,自己當初卻選擇留在醫學中心,做著又累又艱辛的工作,如今想來,非常不值得,「別家醫院、其他醫師無法處理的病情,經由轉院、我的醫療救治之後,在別人認為不可能的情況下,我把他救活了,這在以前,我可能會覺得是件很值得高興的事,但是......現在沒有了。」

「後來我深刻體會到,原來,為了保護自己,必須做好防衛性醫療,一些不必要的檢查、不必要的治療,也都要做下去,即使可能對病患會有額外的傷害。可是,當你做了這些防衛性的醫療,才能夠真正保護自己。」談起這段人生體驗,黃慧夫欲言又止,「當一個醫生,第一個想到的不是如何盡心盡力治療病人,而是如何先保護好自己,……」

會後,他向《信傳媒》表示,任何檢查都有正反兩面,因此,在他所受的醫學教育裡面,如果病人沒有症狀、相關表徵,卻要做無謂的檢查,除了浪費醫療資源,對病人也是一種傷害,「但是我經歷過這一段路以後,我發現,原來法院的高標準,是要醫生做好防衛性醫療,也就是說,一些額外或不必要的檢查,有做,才能證明你的判斷是對的,這個聽起來是非常荒謬的。」

要在時限內和死神搶人,談何容易。也因為醫療糾紛牽涉許多常人難以理解的專業,即使同屬醫界,不同名醫也可能出現迥異看法,更遑論你我。一件官司的誰對誰錯,在法治國家,只能留給法官傷腦筋,但要求一個公平審判的機會,卻是人人可以發聲,這也是黃慧夫心裡最想說的一段話,「我沒有要求很多,我只要求一個公平審理的過程……」

黃慧夫訴說著自己心情,神情語調宛如槁木死灰。(攝影/記者徐珍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