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不教 「國」之過? 名嘴們別再當美國恐攻法法律分析師

兩岸國際

(讀者投書-作者為美國華府最高法院登錄執業。本文不代表《信媒體》立場)

就像兆豐案引起台灣社會極大的㢠響,最近在美國費城郊區發生的台灣學生涉嫌「恐怖主義威脅」(Terroristic threats) 而被拘捕,因無法具保(unable to post bail)而暫置在郡獄(County Jail)的孫安佐案,也在各大媒體反應了台灣人關心此案的千奇百態。

本案在台灣引起的討論比蔡總統的司法改革還要熱烈,甚至還有藝人要政府出面「輔導」本案。就因為台灣人相信美國的司法公正性,各大名嘴們也不管自己懂不懂美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紛紛自告奮勇,當起「美國恐攻法法律分析師」。

孫安佐罪名,故意讓人感到恐懼

既然美國是個法治國家,任何(包括外國人)嫌疑犯被逮捕,一定有所依據。本案(美國賓州Magisterial District Court 32-1-35 CR 68-2018)的公開資訊顯示,嫌犯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四點二十二分「移送法院」(Preliminary Arraignment)(過堂)的罪名是,「直接或間接表示,威脅要進行,故意讓人感到恐懼的, 暴力犯罪行為」。這個罪名如果真要成立,「故意讓人感到恐懼的」(with intent to terrorize another) 的 「故意」(intent) 就成為檢察官必須說服法官或陪審團(看起訴罪刑的輕重)的重點。

到目前為止,在發生地具管轄權的郡助理檢察官 Jessica R. Conley 僅僅列名在法院的日程(Court Docket),也並還未正式向法院提出告訴並公佈起訴內(Criminal Complaint filed),事實上辯護律師也可能要等到檢察官在四月二十五日,法官預定開第一次庭 (Preliminary Hearing) 的當日或以前不久,在了解檢方的起訴內容以後,才能真正形成辯護策略。

而以目前本案在四月四日經過上級法院(Court of Common Pleas)審察(Review for Pre-Disposition Matter),至少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因為案情重大而需要)移轉管轄的記錄來看,被告被控的刑法微罪(Misdemeanor),應該可以平心静氣以本案所聘專業律師的建議,為攻防的基礎。

政府應設美國法律區,防下個孫案

平心而論,以台灣跟美國互動如此頻繁,外交部尚且設有北美司,法務部有那麼多留美人才,設立一個美國法律司也不為過,或者至少設立一個網站,告訴眾多留美學生在台灣的家長們,他們的子女在美國到底作了什麼,以什麼罪名被警方移送,最重要的是,現在到底被郡助理檢察官起訴(Complaint filed)了沒有?

否則,蔡總統司法改革的良善美意以及具體作法, 竟然還比不上一個美國刑法微罪案例引起的相關議題更值得台灣人民關心,那豈不又反証「最善於溝通的政府」!

(本篇作者為美國華府執業律師 ,曾於費城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