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幫權貴?法律人顧立雄、邱太三第一次過招

司法爭議

金融總會於20日上午舉辦的防洗錢誓師大會上,應邀出席的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和法務部部長邱太三互相握手致意,象徵兩部會共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顧立雄還開玩笑地說自己「像是兩尊門神」,兩人臉上笑得開心,但其實過去二周,金管會和法務部才因為「金融八法」修法砲火連連。

金融八法修法引起基層檢察官大反彈

所謂金融八法是在今年1月31日修正通過,主因是2016年7月刑法沒收新制實施後,金融犯罪的所得改為「 應」由國庫先行沒收,不過由於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沒有一併修好,仍規定被害人必須在沒收判決確定後的1年內,持和民事判決、或有相同效力的執行名義,向檢察官聲請發還犯罪所得。

投保中心在過去經驗中發現,實務上一般民事庭都會等刑事判決後才確定,所以被害人很難在刑事判決確定國庫沒收後的1年內,就提出確定的民事執行,一旦國庫沒收後,即便民事判決確定,被害人恐怕也很難再拿到錢,因此才四處奔走提出修法讓證交法不受沒收新制影響。

沒想到,修法通過後,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這個月10日投書媒體,痛批沒收新制在金融犯罪領域,全部被立法院架空,今年3月北院就對一個吸金案做出無法依《銀行法》宣告沒收的判決,未來法院對金融犯罪都不會再判決沒收,更不會認真把扣押財產先發還給被害人,犯罪所得恐怕就得再發還給罪犯,是「修法幫權貴」。

簡單來說,金融八法修法規定犯罪所得應該先發還給被害人,再由國庫沒收,但檢察官表示,實務上法院在考量到還有潛在被害人存在情況下,變成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而檢察官也就不能扣押,解除扣押之後的犯罪所得依法就必須發還給扣押的對象,也就是犯罪者。

到底是無心還是有心之過?

討論發酵之下,金管會先是發佈新聞稿指檢察官恐怕「誤導視聽」,該檢查官則再次投書回擊,指這次修法鬧笑話像是「倒洗澡水,結果把嬰兒給倒掉,」應該推動修刑事訴訟法;接著甚至市場也開始出現質疑,為何立委、司法院、法務部在黨團協商時,毫無異議地讓修法通過,是否有為「個案」解套的嫌疑。

爭議從沒收舊制和沒收新制的適用,到修法為何從證交法擴及到所有金融八法,乃至於修法過程中,為什麼沒有人意識到有相關問題存在?原先的一樁美意現在演變成一場牽扯到金管會、法務部、司法院和立法院的爭議案。

對此,邱太三19日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時表示,已經請政委羅秉成協調,下週三就會召開相關會議協調,準備再修法補強。

知情人士表示,接下來到底會不會涉及再修法,其實得先看跨部會協商結果,不過平心而論這是實體法和程序法沒有互相搭配的問題,目前沒有一個機制來讓犯罪所得先賠償給目前的被害人後,剩餘的再沒入國庫,既然沒有這樣的機制就應該朝這方向來補強。

法律爭議對一般人來說是「高來高去」的議題,未必能全盤了解,但皆為法律人出身的顧立雄和邱太三接下來理應要能夠妥善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