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完也不准下班?慣主管要求「留下來做做樣子」

職場話題

五天後便是428國際工殤日,再三天又是勞動節,只不過,這些例行節日每年如流水匆匆,過了便算,何謂勞權,恐怕低頭彎腰的勞工們依舊無感。根據人力銀行一份最新調查,高達八成的人都坦言自己碰過慣老闆、慣主管,將近九成的人更因此有過離職念頭。對於各種荒唐的要求,今年33歲的Ting可是沒有少看過。

針對職場的血汗環境,yes123求職網的統計指出,超過五成上班族認為,自己目前的工作屬於「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因此高達六成的人會擔心自己過勞,其中,又有四分之三坦言「有因此考慮離職」;至於加班的原因,以「工作量大,常做不完」為最大宗,其次是不明就裡的上司要求,接下來還有「開會開不完,影響工作進度」及「上司還沒走,所以不敢走」等荒唐答案。

不過,以職場而言,環境多半取決於人性。該調查也發現,82.1%的勞工回顧職涯後,皆認為自己碰過所謂的「慣老闆」或「慣主管」,其中88.8%更透露,因此有過離職念頭。

那麼,這些來自上頭的「慣」又會造成哪些狀況,最主要還是「不想多請人,工作量全給少數員工承擔」,其次是「要求加班卻無加班費或補休」,另外還有「要求負責與職務無關的公事(雜事)」與「常常以公司不賺錢當藉口,表示無法加薪、分紅、發獎金」等等。

加班費領過一次老闆就怕,祭出潛規則

這些統計數據裡的狀況劇看來荒唐,可是看在Ting的眼中恐怕是有過之無不及。擁有資訊傳播所學歷的她,畢業後理所當然地進入廣告業,待了六個月後不滿薪水只有22K,於是決定跳槽,改當起行銷公司的廣告業務,負責對外提案與執行;不過,為了配合客戶的時間及需求,她每週四天屬於常態性加班,平均晚上九點下班,最高紀錄還有工作到早上七點的經驗,更常因工作情緒爆發和男友起口角爭執。

「我記得,大概只有柯P剛上任的時候,因為有特別點名廣告業不能超時加班,所以那個月有領到加班費。公司發出公告的那個月,剛好手上有活動在進行,所以工作量很大,我記得當初一週的加班上限是48小時,可是我已經超過了,所以我就領滿48小時的加班費,剩下是用補休的方式。」她回憶。

不過,政府要求企業自律的荒唐也很快呈現,「可是,那個月之後,最上頭的老闆有跟我的主管說:你應該去控管好自己下屬的時間分配跟效率,好好檢視他們的工作狀況,而不是一直申請加班補助。……從那之後,大家都默默地知道說,除非是六日有執行活動的狀況,否則不能申請,變成一種潛規則。問題是,活動前的準備,我們常常要加班到半夜,但都被說成是自己的工作效率有問題。」

 應徵行銷變祕書,假日晚回LINE也被念 

「所以,在找下一份工作的時候,我就會期待是比較能夠準時上下班的工作,最後就找到一家法律事務所的行銷職務。在面試過程中,老闆有提到這份職務除了行銷之外,還必須身兼秘書的工作,比重上會以行銷為主,秘書為輔,我才答應了這份工作。……可是進去後,我發現自己幾乎是全職在做貼身秘書的工作。」面對職場環境的裡外,Ting與多數勞工一樣,只能在現實中相信理想。

然而,在現實世界裡,多數職場裡的勞工不過是魚肉,「那個老闆說我是一個秘書,必須時時刻刻了解他的狀況,要幫忙處理他的行事曆,所以在平日下班後,甚至是周末假日,也無時無刻用LINE來敲我,……之前有一次放假時間,我大概隔了一兩個小時才回訊息,就被說『你為什麼回得這麼慢?』『你是我的秘書就必須隨時待命,我有任何問題你都要即時處理,哪怕下班後的時間也一樣。』那時候因為我剛找到這份工作,所以我都會盡可能即時地回應他。」

忙完不能早下班,主管要求留下做樣子

被問起台灣勞資是否對等?Ting不假思索說:「我覺得不對等。像我現在的工作是雜誌社企劃,已經上班一年多了,我也要求過加薪,可是上面就會說公司沒有賺錢,怎麼可能分獎金給你。問題是,在這種狀況下,我不但要常常超時工作,公司甚至會質疑我,手上工作沒做完時憑什麼準時下班,我覺得這是很不公平的,因為我該有的薪資獎勵都沒有,可是我卻必須要承擔那麼多的要求。」

慣老闆、慣主管的要求千奇百怪,似乎也沒什麼道理可言,這點Ting想必不會懷疑,「之前有陣子工作比較沒那麼忙,我上班沒有遲到,就想準時下班,可是卻被要求不能準時下班,理由竟然是大家都還在加班。那我覺得很奇怪,我的工作明明已經結束了,其他人加班可能是因為份內工作還沒完成,我卻要跟著一起加班,……當時,主管是說,我應該繼續做做樣子,讓大家感覺我也在認真工作。」

面對台灣的職場,Ting認為「滿多都存在剝削的狀況」,尤其是與國外相比;套句時下的流行話語──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我有一些國外的朋友,有互相聊過一些工作的狀況,他們非常準時,時間到了就是離開,當然,大家都是盡可能把工作完成,不去延誤工作的狀況,可是,時間到了就是下班回家,大家都有充分的私人空間,這讓人很羨慕啊……」

改善台灣勞權?專家:讓慣老闆負上刑責

對此,yes123求職網發言人楊宗斌則表示,台灣部分勞工其實處於「工時認定的灰色地帶」,也就是說,有些雇主一方面想透過打卡方式來掌控員工的出缺勤狀況,另一方面又考量人事成本,不願多付加班費,僅一味要求員工「負責任」,必須完成工作才能下班,導致勞工權益受損。

他認為,要解決類似狀況,必須從修法開始,「簡單來講,台灣勞基法裡面的規定,很多都只有民事上的責任,並未涉及刑事責任。我們舉個例來講,基本工資這一塊,並不是一部所謂的《最低工資法》,所以即使雇主沒有給到基本工資,最多也是罰錢了事,沒有刑責。……以後,除非遇到不給加班費,勞工超時工作的狀況,都讓老闆負上刑事責任,我覺得才有辦法真正改善台灣的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