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案新戰場 顧立雄一句話掃到「先上車後補票」的教授兼獨董們

台大校長

台大校長遴選管中閔案戰場愈開愈大,立院財委會國民黨召委曾銘宗和中天電視台記者也合力把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推上火線。

顧立雄今(3)日終於首度就自己「主政」範圍表態,指出以資格、條件來看,管中閔都符合擔任獨董的資格,並沒有違法問題。但若以他「個人」角度來看,「參與遴選過程,我個人應該都會揭露(獨董身分、薪酬)。」

顧立雄:沒有違反證交法,但應遵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曾銘宗昨日臨時變更財委會今日議程,改請顧立雄「就公司治理角度,說明管中閔教授選任台哥大獨董適法性,以及出席薪酬委員會有無利益迴避疑義」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目前針對管中閔與先前擔任台灣大哥大獨董,以及兼職的爭議,其實可以分成二個層面。首先就是管中閔和遴選委員之一的蔡明興(台灣大副董事長)之間,到底有沒有利益衝突,管中閔有沒有在遴選過程中主動揭露?而這也是外界最初的質疑,以及教育部決定不聘任的最大關鍵。

根據教育部對台大校長遴選結果的說明進一步指出,管中閔除了獨董身分之外,也同時擔任審計委員會委員和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有權力監督董事會運作並核定一般董事的薪水,所以和蔡明興有特殊的重大利害關係。

第二層面則是,教育部認為,管中閔在台大9月同意兼職之前,就曾經去開了審計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的會議,同時台大同意管中閔兼職前要先簽產學合作契約,但還沒簽署前就同意管中閔去兼職,直到10月初才正式函復台灣大,雙方都有違法問題。

公立大學教授未取得核准就兼獨董,金管會將全面清查

對此,顧立雄指出,就法律層面來看,證交所檢視台灣大提供的聲明書及教授證書後,沒有發現管中閔的獨董資格有違反《證交法》第14條之2第4項(獨董設置及消極資格)等規定。但在證交法之外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專任教授兼職需取得大學同意,這兩個是併行的法規,都應該要遵守。

不過,曾銘宗不斷質疑,照這樣的說法在管中閔當選獨董到台大函復台哥大這段期間是「法定空窗期」,如果這時公司發生重大掏空事件,獨董要不要負責?雙方詢答過程火藥味十足,最後顧立雄也有些激動地回應,「他(管中閔)是專職教育人員,因為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在,我認為他不應該在台大核准前去執行職務,因為這會讓董事會決議產生疑慮,有害公司治理!」

民進黨立委郭正亮則表示,既然要談公司治理,管中閔擔任台灣大獨董的薪酬有揭露嗎?從制度面來看,這有點像先前國科會補助款弊案,我們覺得以無關實際支出的發票來報銷研究經費是小事,查下去才發現涉及範圍甚廣,應該趁這個機會好好檢討公立大學教授兼任制度可能引發的利益衝突後遺症。

至於是不是真得有140名教授兼任獨董時,都是採取先就任再事後回溯同意的情況,時力立委徐永明也指出台大還有兩名教授都有「先上車後補票」的問題。顧立雄則當場再三向立委們承諾,將會請證交所就上市櫃公司涉及公立大學教授兼職的規定、過程以及流程,做通盤的清查和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