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視斷訊事件爭議 NCC其實有兩件事可以做....

數位匯流

針對台灣寬頻通訊(TBC)與民視新聞台之間的下架斷訊爭議,自今年2月初以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已介入調處超過十次未果,最終仍於5月4日下架,導致台中、南桃園、新竹及苗栗等地區、五家有線電視系統的70餘萬戶無法收視。若有類似爭議未解的凱擘、台固等有線電視系統商加入停播行列,可能還將有多達178萬戶將無法收看民視新聞台。

NCC繼日前對TBC罰款6萬元、對民視提出警告後,日昨再度對雙方分別祭出罰款330萬元(TBC旗下五家系統商各罰66萬元),並對民視裁處20萬元。

NCC各打五十大板有用嗎?

NCC裁罰TBC的法律依據,乃是因為後者涉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規定有損害訂戶權益,亦即在未獲NCC同意變更營運計畫前即停播民視新聞台;但TBC感到委屈,指控民視新聞台的臨時授權只到5月3日,TBC若不停播該頻道將因侵權挨告。

而NCC裁罰民視的法律依據,是因為後者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有損視聽眾權益;對此,民視也有怨念,宣稱旗下含民視新聞台三頻道索價每戶授權費2元並非不合理云云。

然而,NCC這種對系統商和頻道商「各打五十大板」的行政手段,TBC和民視都不太服氣,也似乎無法在短期內解決下架和斷訊的爭議。

雖然這不是台灣第一次發生斷訊風波,但這次的背景與過去有別。因各類網路串流影音平台(OTT TV)衝擊,國內有線電視系統已開始面臨訂戶流失危機,加上中華電信MOD已逐漸發展成為足以替代傳統有線電視服務的多頻道付費電視平台,NCC若繼續只擁有拘束力有限的行政調處手段,恐不足以導正國內多頻道付費電視市場秩序,亦難以有效維護觀眾收視權益。

因此,有必要修法引入更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特別是應該賦予主管機關在一定條件下有權逕行裁決的機制。

根據《電信法》第16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如有一方提出互連要求或要求修改原互連協議等事項而未能於三個月內達成協議者,有權向NCC申請裁決。而該條第9項亦授權NCC得就「第一類電信事業與其他電信事業間網路之互連、費率計算、協議、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裁決程序及其相關應遵行事項」訂定相關管理辦法。更詳細的規定,另可見於《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28至32條規定。

修法給NCC介入裁決的權力

相較於電信網路互連議題,一般電視頻道上下架、授權費與訂戶數爭議對公共利益的直接影響較小,NCC或不宜介入商業價格訂定,但若涉及新聞、財經資訊頻道這種攸關意見市場多元性的內容,立法院實有必要修改傳播相關法規,賦予NCC介入裁決的權力,以避免系統商用下架手段抵制新聞和財經資訊頻道至MOD上架,也避免強勢新聞和財經資訊頻道在索求授權費時獅子大開口,甚至在處理「涉己新聞」(例如民視新聞台這次處理與系統商爭議的新聞)時可能有違公正立場。

如此一來,不僅可避免未來類似風波重演,也可杜絕類似這次民視將TBC「抹紅」的任意指控。

鑑於此次斷訊風波,除了應該修法賦予NCC有權介入裁決新聞和財經資訊頻道上下架和授權費爭議外,NCC至少還有兩件事應該做。

NCC還有2件事可以做

一、要求系統商與頻道商將單一頻道和家族頻道授權費用協議透明化,並建立一套更公平的頻道計價與收視費分潤機制。必須提醒的是,收視費分潤機制不應只以收視率作為單一指標,而應納入「觀眾欣賞指數」等質性指標,並引進由公正第三方參與的共管協商機制。

二、與公平會合力杜絕系統商挾寡占市場優勢綁架頻道商,以建立多頻道付費電視平台(有線電視系統與MOD)之間的公平競爭市場,並儘速提供分組付費與單頻單買的觀眾多元收視選擇,才能夠真正營造平台方、內容方與觀眾之間的三贏局面。

總的來說,此次涉及系統商與頻道商的斷訊爭議,未必不是NCC重整多頻道付費電視市場的契機。NCC或不宜只是「各打五十大板」,也不宜只是一味強調「以和為貴」,因為若是強迫頻道商或系統商的任何一方委曲求全,並無益於解決長期積累的產業結構問題。相反地,NCC應趁勢建立遲到已久的公平合理的多頻道付費電視市場秩序,才能真正保障觀眾收視權益,否則這次是民視新聞台,下次還可能有其他頻道斷訊危機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