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可早點落袋為安!新版公司法:一年可發四次股利

公司法

「在美國公司,實務上有每一季分配盈餘的,每個國家做法不同,在美國甚至有公司每個月分派盈餘。」立法委員蔣萬安10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公司法修訂條文時,對第228條之1提出自己的版本,他的版本比行政院版「一年為二次盈餘分派」更積極,提出一年可分派四次盈餘,意即最多可以每一季一次。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0日審議公司法修正條文,雖然包括第173條之1、192條等各界討論尚無共識,成為保留條文以外,在逐條審議到公司法第228條之1修訂時,委員會很快達成共識。

發放股利次數,一年最多四次

行政院版的公司法第228條之1修訂針對公司發放股利次數給予彈性,新法中對閉鎖性公司、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將目前一年發放一次開放為「一年最多可以二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有限公司放寬一年為二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經濟部常務次長王美花表示,「這反而是大公司提出來的,他們說為了吸引很多資金創投來,這也是很合理。」目前上市櫃公司每年可以經過董事會、股東大會發放一次股利,正式修訂公司法第228條之1後,至少可以發放2次,但王美花也強調,「這裡只有現金股利的部分,股票股利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同意。」

立法委員蔣萬安則提出更積極的版本,一年可以發四次股利,意即每一季發一次,「我的條文中沒有硬性規定分派次數,一年、每半年或者每季發一次都可以,公司可以選,這可以鼓勵投資人投資公司。」

考慮到金管會對上市櫃公司的權責,王美花則表示,有稍微先問金管會「公開發行公司行不行?他們跟我們說這只能發現金,發股票就不行。」

及早落袋為安,更易獲投資人青睞

商業司長李鎂曾公開表示,過去公司法規定限制公司每個會計年度才能分派盈餘,在有限公司方面,也規定一年可分派兩次盈餘,可讓公司在賺錢之後儘速將盈餘分配給股東,可增加股東投資意願,同時也活絡本市場。

股市投資理論上有所謂的「一鳥在手」理論,講的簡單些就是落袋為安,能夠讓投資人即早獲得投資報酬、不確性較低的公司較受資本市場歡迎,尤其是外資法人。蔣萬安提到修法的動機,一年最多可發四次股利,一方面增加投資人意願,另一方面增加公司的彈性,讓台灣的公司多一個選擇。

雖然10日在經濟委員會未紀錄為通過審核,保留提案,但經濟部代表允諾,在略作文字修正後(一兩個字),可通過立委蔣萬安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