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二審改判》過失責任集中在高市府官員 榮化、華運均判無罪

高雄氣爆

高雄氣爆案結果大逆轉,2014年7月31日晚間11點55分高雄發生造成32人死亡、272人輕重傷的氣爆案,二審改判認定起因為公務員對公共工程未嚴格把關、善盡職責,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市府時任幫工程司趙建喬(現調顧問)3年半、副工程司楊宗仁2年半、工程員邱炳文3年半;其餘榮化、華運9被告全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新聞稿表示,高雄市政府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三人均犯過失致人於死罪,依序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2年6月,3年6月。其餘榮化四名被告李謀偉、王溪洲、沈銘修、李瑞麟、黃進銘、蔡永堅、陳佳亨、黃黃建發、洪光林等人均無罪。

二審大逆轉,過失責任集中在高市府

2018年5月11日一審宣判,被告前榮化董事長李謀偉、高市府秘書長趙建喬、華運當晚操作人員等12人全數有罪,刑期由4年到4年10月不等。但二審認為,主要的過失責任在高雄市政府人員,認定市府20多年前邱炳文、楊宗仁沒按圖施作,沒注意4吋管穿越箱涵,趙建喬則為設計者、參與管線埋設及驗收人員,卻沒親自詳實查驗,3人都具「保證人」地位卻未盡義務,負有過失,被判2年半到3年半不等。

法院新聞稿指出,因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分別於監工、初驗暨驗收過程,違反注意義務,邱炳文在監工期間明知施作的箱涵將系爭 4吋管(即福聚公司先前與中油、中石化公司共同出資埋設,作為輸送石化原料用的 4 吋管)包覆,而未通知水工處聯繫協調管線遷改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楊宗仁、趙建喬(本件工程設計者,且為最後驗收者),亦未確實查驗致未發現此施工瑕疵,而均有過失。

事實上,在二審期間,法官特別重視高雄市政府三名被告的證詞,尤其在監工責任部分,多次當庭挑戰被告的辯護,並就地下管線驗收、遷改線管部分進行多次問答。

證據認定仍多疑點,被害者替被告求情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二審調查庭中,法官特別傳喚榮化公司提供、來自美國化工事件調查專家梁仲明博士出庭擔任鑑定的專家,他以英國BP石油經典洩壓模型為基礎,搭配在台實驗數據計算出「管線破裂的時間不是在晚上8點46分,而是在11點40分左右」,嚴重挑戰一審對氣爆時間的認定,以及接連有專業人士出庭舉證一審對丙稀基本化學特性認知的錯誤,還有蒐證上的諸多疑點,間接影響其他證據的認定。

二審自2月10日起進入最後的辯論程序,法院特別傳喚多名氣爆案中被害人出庭,在被告面前講出他們的感受。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受害人中,輕則顏面燒燙傷,重則半身不遂、靠義肢行走,卻都替被告求情。自救會副會長王忠誠也說,希望被害人早日脫離高雄氣爆案的漩渦,生命無法重來,也不樂見被告及被告的家人陷在裡面。

在得知判決之後,榮化前負責人李謀偉發表聲明表示,「高雄氣爆是個難以抹滅的悲劇,個人會盡一切的努力,與政府相關部門及業界合作,引進國際先進的技術和經驗,找出工安管理隱藏的漏洞並改善之,避免類似的悲劇在台灣再度發生。」他重申,和其他被告同仁,已經啟動財團法人高雄市關懷氣爆受難者社會福利基金會的籌設,以便補助受難者中碩士以上學位的進修、職業訓練的經費,鼓勵受難者對社會公益的參與,並持續陪伴受難者與家人,幫助他們重新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