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滲透統戰 經濟部與陸委會修法阻中資及共諜入台

兩岸

為了防止中資不當進入台灣、中國人士假扮間諜來台,經濟部與陸委會將修法嚴格限制,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說,因應中共「港版國安法」,台灣將就「人」和「資金」審查從嚴。

王定宇:「人」和「資金」審查從嚴

王定宇在臉書指出,陸委會為防範中國人民利用轉換為港澳居民身分來台定居,對台灣社會滲透、統戰、騷擾或從事間諜行為,已完成「港澳居留許可辦法」修正,未來曾任職中共黨政軍的港澳居民申請來台案,必須經「跨部會聯合審查」,加強安全查核。

王定宇表示,過去經濟部認定的港資是「外資」,但在港版國安法上路後,經濟部看待「陸資」、「外資」,會有不同的想法;且香港近期局勢的改變,也讓各界有所警覺,確實應重新思考陸資的定義,以更嚴格標準來看待陸資。

他提到經濟部長王美花的說明,修法主要有兩大重點,一、陸資持股超過三成的認定方式,擬改為「逐層認定」,二、過去若有軍方色彩的陸資,經濟部就會特別嚴格審查,但中共實則黨政軍一體,未來會針對陸方具「黨、政」色彩的投資案,比照「軍方色彩」從嚴審查。

陸資認定,改採「分層認定」

經濟部於17日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以3大重點限制陸資來台,第一個是從嚴認定第三地區陸資定義,發布「30%」計算方式的解釋及修正「具有控制能力」的認定標準;二是新增投資行為態樣;三是修正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

在嚴格認定第三地區陸資定義方面,除從嚴修正持股「30%」計算方式,將現行「綜合持股計算法」改採「分層認定計算法」,並修正「具有控制能力」的認定標準。

例如,大陸地區人民透過第三地第一層持股4成的A公司,再轉投資第三地第2層持股4成的B公司申請來台投資,依現行「綜合持股計算法」計算,B公司背後的陸資持股僅16%(百分之40乘以百分之40),低於3成,適用外資規定,但是新規定B公司來台投資,則適用陸資規定。

中共黨政軍投資之企業都將限制

在「具有控制能力」認定標準的修改,將公司決策組織由「董事會或約當組織」,擴大為「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即包含董事會下設之其他決策組織)。

例如,某第三地公司於董事會底下,另設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決策委員會,董事會的陸資成員未過半,但決策委員會的陸資成員已過半。依舊制,不認定為陸資,但依新制,就可認定此第三地公司為陸資。

再者,特別是「擴大投資行為」態樣,新增投資樣態包括,大陸地區投資人以協議或其他方式控制我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櫃)、興櫃公司;併購我國非上市(櫃)、興櫃公司(因海外併購取得國內公司特定部門或資產)。

至於強化「陸資控制」,將現行規定「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修正擴大為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其申請來台投資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投資。

中國人士轉換港澳人士來台都要小心

除了經濟部在「錢流」部分加強管制,陸委會則從「人」的身分進行嚴格限制,指曾任職大陸黨政軍的港澳居民,申請來台居留、定居時,須經跨部會聯審。

陸委會表示,為強化涉陸港澳人士移居來台的管理,防範中國大陸人民利用轉換為港澳居民身分來台定居,對台進行滲透、統戰、騷擾,甚或從事間諜行為等,已由內政部完成「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第30條的修正。

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得不予許可,或移民署得會同國家安全局、陸委會及相關機關審查。陸委會指出,此次許可辦法修正的最大差別,是將「曾任職」中國大陸黨政軍的港澳居民,納入部會聯審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