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法」讓大監聽復活 律師:國家變成隱形人 監控你睡覺、洗澡、生活

司法

因應科技日新月異,法務部近期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賦予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可以使用定位系統進行偵查,並利用科技設備對室內進行監看等權力,然而草案公佈後,立刻引起「侵害人權」的討論,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今(25日)召開公聽會,並邀請專家發表意見。

檢察官認為必要,就能進行監控

行政單位大多以實例需求來回應訂定此法的必要性,但其實與會專家都認同,該法確實有必要性,但爭議焦點是在隱私權保障,以及訂定內容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問題。

根據法務部研擬的草案第3條規定,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能在非隱私空間進行秘密監看、與聞、測量、辨識、拍照、錄音、錄影的調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林永頌強調,檢方認為「必要時」是非常空泛的規範,不需經過法官審查便可進行嚴重侵犯隱私的偵查,「這有符合比例原則?必要原則?與最後手段?」

林永頌指出,偵查期間在2個月內,就不需要法官審查,但60天是很長的時間,他質疑這樣訂定合理嗎?

台北律師公會律師王怡婷表示,「檢察官認為必要」是一個沒有任何客觀標準的要件,甚至連立案都不需要,也不用司法審查,可見此法案對於人民隱私權的法案有多麼不重視。

「科技偵查法」等於是大監聽復活

另外,該法草案針對「隱私空間」的定義是要具有蔭蔽設施的內部空間,要有物理上的客觀限制,且主觀上具有「隱私或秘密的之合理期待者」才算隱私空間。

不過王怡婷指出,大法官釋字第689號中,對於隱私權保障的定義早已拋棄從物理空間上的二分法論述;但根據「科技偵查法」草案,甚至連自家陽台,或是有圍牆但沒有屋頂的空間,都不算隱私空間。王怡婷質疑,這樣的認定否符合國家隱私保障的做法?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律師陳奕廷表示,該法第9條賦予司法單位針對隱私空間進行監看、測量、辨識、拍照、錄影等調查,他將其比喻為國家單位變成隱形人,每天站在你旁邊,看著你吃飯、看你睡覺、看你洗澡,「這是大監聽的復活」,他認為相關監控原則上應全面禁止,若要開例外,有應該用最嚴格的標準審查

與案情無關者也被監控,比例原則須檢討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李宜光表示,該法草案還有「株連過廣」的問題,除了犯罪嫌疑人外,若偵查他的對話或是對他進行監控,他們其他相關人士也一併被偵查,但這些人根本與本案無關,是一大疑慮。

除此之外,李宜光也針對部分細節提出質疑,包含對於隱私空間的監控,可能屬於重罪才需使用,但條文卻訂為「最重本刑3年以上」,連竊盜、傷害罪都包含在裡面,應改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較為合理。監測結束後,相關資料可以保留5年,也是李宜光認為不合理的標準。

李宜光表示,「科技偵查法」草案獨創很多新的偵查方式,像是「實體接觸」跟一切必要辦法,這等於授權司法單位到你家,在你的手機安裝監控的木馬程式等行為,他強調,該法在比例原則跟法官保留要件上應該加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