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挖眼案引高度重視 也暴露了國內社區精神照護資源一片空白老問題

社會議題

屏東高樹挖眼案震驚全國。村長,40名村民和網紅正義哥日前紛紛到屏東縣衛生局抗議,高喊「衛生局還我們公道」!

事件引起各方高度重視,犯案的楊某有思覺失調症,在地方上多次攻擊居民,8月中才被精神科強制住院1個半月後出院。長期以來,有很多人身體和心理受創,難怪村民如此憤怒。

缺乏病識感,無法持續接受治療,體型高大,反覆有暴力行為。這種情況在慢性精神病患中算是少數,但處理起來卻相當困難而耗費資源。

關到精神科病房,就沒事了嗎?精神科醫師和護理師也是一般人,一樣會受到攻擊,我在精神科多年,被攻擊過好幾次。病人有法定權利,如果精神科醫師在違法的情況下收治病人,會被告上法庭的。

這幾天,我看到部分媒體東的臉書留言中,竟有一半的網友主張私刑,以眼還眼以手還手。這個讓人痛心,但又是高難度的問題,不解決不行。行政,立法,司法部門都做出了回應:

1、地方行政部門-屏東縣長潘孟安說:「要求醫院務必需審慎評估,朝向長期收治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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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這也是村民的直覺反應,為什麼醫療人員不讓病人住院住久一點呢?

無法配合治療的慢性精神病患,過去長期安置在精神科慢性病房。我27歲擔任精神科住院醫師時,曾經照顧過已住院30年的病人。但那個時代已經過去,現在不但精神科慢性病房床位大量減少,要病患住院,也必需徵得病患本人同意。

病患若不願意住院,但又有自傷傷人之虞,就需要辦理強制住院。強制住院行政過程繁瑣,醫生並沒有全部的權力,每住60天後要送出審核,而病患也可以提出抗告。

15年前精神衛生法修法後,大幅提高強制住院的門檻。強制住院的人數,從每年的3,100+人,逐年下降到去年的600-人,只有過去的五分之一。

當病患住院症狀穏定後,醫師必需讓病人出院。不能因為擔心病患出院後可能有行為問題,就經年累月讓病患住院。強制住院只能在症狀急性期,不是唯一的方法。

2、中央行政部門-衛福部表示:要使出「殺手鐧」,加緊使用抗精神病藥物的長效針劑,且將這類有前科的病患列管專案管理。並且於明年,建立六個司法精神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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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長效針劑本來就有,我當第一年住院醫師就在打了,而屏東的楊某也早經列管。長效針1個月或3個月要回診再打,病患若不回來門診,或拒絕打針,殺手鐧一點用都沒有。

3、立法院-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則認為:請各黨派立委迅速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法草案,解決社區精神照護資源一片空白的問題,也給予醫院精神科更多資源。

這是非常好的建議,上次修法的方向也是希望病患回歸社區,去機構化,但流於紙上作業,十多年來,全國的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心理衛生社工和社區關懷訪視員等等的資源人力還是非常不足。以修法強迫行政單位必需落實建制,是不得已的做法。

有足夠的人力主動關懷個案,才能確保讓病患持續接受治療。我在門診中,有個案每個月由心理衛生社工陪同來就診。過年期間社工回南部,病患那次約診就真的不來了。

4、司法院-已經提交緊急監護草案到立法院,主張精神科個案於偵查中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可以在判決前由法官給予緊急監護。

這是強制住院外另外一種收治病患的方法,就算病患經過治療後病情穩定,為了降低社區風險,還可以由法官裁定監護處分,最長可收治5年。監護處分必需在病監,有執法部門也有醫療人員,這是衛福部要建立六個司法精神病房的原因。

司法院統計,去年因精神問題獲判無罪但監護者卅六人;因精神問題降低辨識、控制能力判決監護者一百廿四人。

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這是全世界刑法的共識,但在不罰或減輕其刑之時,也必需有合理的配套,特別是反覆有暴力行為的病患。病患沒有得到治療,一再發作病患會逐漸退化。沒有監護處分的保護和隔離,可能讓社區居民和病患都受到傷害。

立委加把勁通過時代力量和司法院的草案,行政院加強監護處分和社區精神醫療的資源和人力,我想是解決問題最可行的做法。

希望受傷的女店員早日康復。

本文授權轉載自潘建志醫師臉書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