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心跳法案》鼓勵抓耙仔、強暴也不能墮胎 前美大法官37年前就預見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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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芝加哥大學政治學副教授柯德利(Chiara Cordelli ),其著有《私有化的國家》(The Privatized State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教授胡格(Aziz Huq),其新著為《憲法救濟的崩潰》(The Collapse of Constitutional Remedies)

前情提要:美國德州通過《德州參議會第8議案》(Senate Bill 8,俗稱《心跳法案》),9月1日起禁止懷孕6週以上女性墮胎。該法案引起侵害女性身體自主權、鼓勵告發、連坐協助者等爭議,美國司法部遂提出違憲訴訟,最高法院11月1日展開聆訊。

1984年,已逝的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柏格(Ruth Bader Ginsburg)在一堂課中,解釋為何1973年認可墮胎為憲法保障之權利的「羅訴韋德案」(Roe vs. Wade)(下簡稱「羅案」)是一項錯誤。金斯柏格指出,該案不應單以隱私權或生殖選擇(reproductive choice)為思考框架,因為歸根究底,墮胎是性別平等問題(編按:「羅案」是以「隱私權」為基礎爭取墮胎權,但金斯伯格相信爭取墮胎權應以「平等權」角度出發)

「不恐龍大法官」37年前就預見今日

37年後德州以相當嚴苛,甚至可能翻轉墮胎權保障的《心跳法案》,證明金斯柏格確有先見之明。如果最高法院支持該法──對於是否允許反對該法的兩項訴訟繼續上訴,最高法院1日剛聽取了口頭辯論──性別平等將倒退回大部份美國人有記憶之前的那個時代。

《德州參議會第8議案》(下簡稱《心跳法案》),不只是禁止懷孕6週後墮胎,它也讓一般公民有權告發任何「協助或勸說墮胎的人」,例如為員工墮胎費用出錢的雇主,載孕婦前往診所墮胎的司機,還有支持自己女兒、妻子或女友墮胎的父母及伴侶。計程車或共乘司機若載孕婦前往墮胎診所,即便不知情(例如乘客提前下車,因此司機並不知道其真正目的地)也會面臨至少1萬美元罰款(約台幣27.8萬元),相形之下,告發者甚至不必負起舉證責任。

如果最高法院在兩項訴訟上減損「羅案」前例,德州《心跳法案》恐成反墮胎法案模板。事實上,佛羅里達州、俄亥俄州已經摩拳擦掌、迫不及待要立法准許制定類似的「隱私權補救措施」,並以此限制墮胎。

罰款高達1萬美金!小黃載客前先問「你懷孕了嗎?」

我們可以預見,《心跳法案》使墮胎診所受到密切監控,但該法案的影響還要更廣泛微妙。《心跳法案》將使女性的生命陷入脆弱境地,並對潛在告發者感到風聲鶴唳──根據法律定義,幾乎每個人都有權告發墮胎行為。

這不僅衝擊女性的生殖選擇,《心跳法案》還至少在三個不同方面使女性陷入依賴關係,最後是淪於附屬地位。該法案使她們落入天生不平等甚至次等的處境,很大程度上,其影響層面並不僅限於墮胎。

首先,《心跳法案》讓雇主、商家、計程車司機、藥局店員和銀行行員有動機積極刺探女性。《心跳法案》罰款威脅之下,突然間這些人在出手幫助女性之前,他們會先詢問:你是否懷孕了?出於物質利益,陌生人忽然關起心別人的性生活,彷彿自己是對方的親密好友。無論女性是否懷孕,該法案都會因此危及她們好不容易才獲得的性隱私權。失去親密性行為及身體決定權等隱私,經濟貧困、社會邊緣女性恐怕受害最深,因為她們的日常生活高度依賴各種人與人之間的互動。

尤有甚者,《心跳法案》的財政措施可能促使想避免責任的企業加強對員工的數位監控,同時濫用大數據探查女性的生殖狀態。疫情之下,許多企業已經在辦公室廣設並擴充監控系統,這能為其蒐集員工是否懷孕的證據;一些公司則利用「健康計畫」蒐集動作姿態、身體質量指數(BMI)和其他生理數值等能推斷一個人是否懷孕的指標。雇主想要迴避風險,大可利用工作場所這些可蒐集大量數據的監控系統來鎖定懷孕的員工。

《心跳法案》不僅授權,甚至以經濟利益鼓勵私人部門對女性身體和性隱私進行某種程度的控制,相形之下,男性則不會受到這種待遇。該法案也會影響跨性別者,例如一些人出於安全理由不希望在職場公開性別,卻因法案被迫公開自己的性別認同。

強暴懷孕也不准墮胎

《心跳法案》第二項影響層面,涉及更親密的關係。該法案跨過家門,直接衝擊家庭、婚姻、伴侶關係中應該提供的支持和信任感。女性若告訴父母或伴侶她想要墮胎,恐使他們負上法律責任、面臨罰款。《心跳法案》不僅剝奪女性性隱私權,更破壞愛與關懷的連結,這些正是支持我們許多人,並賦予我們生命意義的情感。

友情也會因此折損。如果一名女性向朋友借錢,或請他們載她一程去隔壁奧克拉荷馬州,她的朋友是否該問她這筆錢、這趟旅程是否是為了接受墮胎手術?與《聖經》正好相反,《心跳法案》使每個人變成自己姊妹的「守護者」(sister’s keeper),但是以不公正且自私的方式(編按:這是指《聖經》創世紀中,當上帝問該隱其弟亞伯在哪裡,該隱回嘴「我不知道,我豈是我兄弟的守護者?」)。

《心跳法案》第三項惡果,同時也是最令人憂心的一項,就是墮胎禁令對強暴懷孕「一視同仁」。根據該法案,開車載女兒去墮胎診所的母親恐受起訴,強暴加害者卻沒有任何罰責。德州州長艾波特(Greg Abbott)曾表示,他們會起訴所有強暴者,所以《心跳法案》沒有必要把強暴懷孕當作例外處理。若非這個論點大錯特錯,這番話還真荒謬到令人發笑。美國大部分性攻擊受害者從未向執法部門報案,德州當然也不例外。

《心跳法案》將使執法不力(underenforcement)問題更加嚴峻,甚至嚴重惡化,因為該法顯著提高女性付出信任的成本──包括信任自己的親朋好友──同時迫使她們在受到性暴力之後保持沉默,讓她們更不願報案。與其立意相悖,該法反為男性加害者創造出一個動機,那就是他們應該盡力使受害者懷孕,好讓她們保持沉默。

性別平等建立在生殖權上

與對男性的影響相比,《心跳法案》迫使女性陷入一種妥協、從屬狀態,甚至變得比過去更不自由,受到更嚴重的監控,也受制於他人或許一時興起的告發。英國倫敦大學柏克貝克人文研究所(Birkbeck Institute for the Humanities)教授蘿絲(Jacqueline Rose)曾指該法案形同對女性的性騷擾,因為「它不只控制女性的身體,也入侵她們的思想」。

我們相信《心跳法案》的目標甚至更「遠大」,是意圖在社會上將女性局限於較劣勢的處境。金斯伯格是對的:自由生殖權利是實踐女性平等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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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文是由《信傳媒》洪培英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