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中選會:曲解並擴大解釋公投法 會付出很大政治代價

公投

(讀者投書──作者為台灣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本文不代表《信媒體》立場)

日前中選會表示,「選罷法」規定投票前10天不得報導、散布民調資料,但「公投法」並沒有類似限制規定;12月18日單獨辦理公投,前10日到投票當天,依法仍可宣傳公投或提出公投民調。

中選會無權對公投法未規範的事「擴張解釋」

看到媒體這樣報導,令人非常訝異。中選會是選務執行機關,本就應依法執行選務工作,公投法沒有規範的事項,本就應該提出修法,或是依據過去公投適用選罷法的慣例來執行此次公投選務。中選會沒有權力對公投法未規範的事項逕行做出「擴張解釋」。

而且,公投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這個條文目的就是避免妨礙個人的投票行為,其立法意旨與選罷法相同。

(更多新聞:決戰公投》反萊豬有何代價?林為洲:每年多付美國4億元為食安很值得

在公投投票時仍可宣傳、公布民調?

但中選會卻妄言公民投票與選舉投票不同,公開曲解法令、擴權解釋:公投前夕含投票當天在內,依法「並非不得」宣傳或提出公投民調,也就是說,在投票期間內仍可進行宣傳。中選會這種於法無據、完全不負責任的說法與做法,很可能會重演2018年選務紊亂、主委躲起來不敢面對的荒謬戲碼。

中選會對於公投法的曲解,已經被民進黨透過簡單一張圖卡在網路上散播開來,就為了宣傳「不同意」公投綁大選。

根據網路所散播的所謂「公投」與「公職人員選舉」的差異比較,有幾點爭議不小。例如,公投可以廣設辦事處,募款無上限,公職人員選舉則有詳細規範。又如:公投沒有賄選犯行規範,沒有文宣品金額限制,投票日還可以宣傳,當天還能發布民調。還有,公投可以不在籍投票、候選人可以當公投連署人……。

這張圖卡在網路上大量流傳,但筆者認為,這是中選會曲解公投法。(圖片來源/FB@管碧玲 (kuanbiling)

中選會怠惰沒定公投宣傳、經費管理辦法

這些錯誤的訊息,在網路上大量流傳,連民進黨黨公職人員都廣為轉貼,中選會真的是怠惰職責,難辭其咎。

首先,公投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可見公投法對文宣及經費並非沒有規範,而是授權中選會,但中選會一路在睡,睡到現在還不想醒來,怠忽職守,未遵照公投法規定制定許可及管理辦法。

(更多新聞民調》重啟核四、停建三接、公投綁大選告急!唯獨反萊豬固若金湯

公投行賄罰則白紙黑字規定得清清楚楚

其次,有關沒有賄選犯行規範,沒有文宣品及額限制的說法並不成立。因為公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誰說法律沒有規定?明明白紙黑字規定得非常詳細清楚。

此外,說什麼投票日可以宣傳,當天還能發布民調,根本於法無據,中選會不僅違法擴張解釋,也逾越了行政機關的權責,自行立法、自行解釋法令;並非法律沒有禁止的,就都可以去做,而是要看立法的精神和原意。

(更多新聞:蔡英文親上陣 民進黨公投成敗要看高雄、台南可以催出多少不同意票

面對「不實宣傳」,中選會默不出聲

最後,不在籍投票本就是正常民主國家的常態,台灣因為與中國的敵對關係,所以對於不在籍投票非常審慎在評估。又候選人本身也是公民,為什麼不能擔任公投議案的領銜人?拿候選人的資格說嘴,更是一點意義也沒有。

綜合上述分析,真的讓人不得不控訴中選會嚴重失職!無論從選務的規劃執行到法令的解釋,中選會都非常不負責任,甚至到現在還放任錯誤的選務訊息在網路四處流竄不做更正。面對這些違反立法精神、擴大解釋法律的「不實宣傳」,中選會都像啞吧一樣默不出聲,令人質疑中選會能公正處理這次公投選務。

應該要提醒民進黨執政當局,不要為了「反對公投綁大選」辯護,就病急亂投醫。台灣民主政治的鞏固與深化,需要健全的選舉及公民投票制度來支持,應該要放下政黨的選舉盤算,邁開大步擁抱群眾,才能圓滿永續執政的美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