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病毒來到最高法院:打疫苗應追求「集體安全」還是「個人自由」?

新冠疫苗

本文作者為:海達(Antara Haldar),英國劍橋大學法實證研究講師。

前情提要:

近日台灣及全球疫情升溫,雙北擬推「疫苗護照」引起爭議,而奧地利在歐盟首開先例,要求成人注射疫苗否則開罰也受到國際社會熱議。打疫苗是「權利」還是「義務」,再次成為爭論焦點。

去(2021)年9月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宣布,百人以上的企業必須強制員工「接種疫苗」或者「每週篩檢」二選一,今(2022)年1月13日美國最高法院駁回這項命令,因其為「重大侵犯(encroachment)大量員工的生命及健康」,且執行單位美國勞動部工作安全及保健局(OSHA)無權實施該強制令。

拜登這項政令本於1月10日生效,但在最高法院3名自由派大法官贊成、6名保守派大法官反對後遭到撤銷。拜登對此表示失望,並呼籲企業繼續自發執行。

新冠病毒無所不在,空氣、物體表面甚至我們的呼吸道都有它的蹤跡,上週它更是來到美國最高法院。

今(2022)年1月10日,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備受爭議的「疫苗─篩檢二選一」命令暫時生效,該命令要求員工人數超過100人的企業必須接種疫苗或定期進行病毒篩檢,影響全國8400萬人。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因此備受矚目,而1月13日最高法院駁回了這項命令。

美國勞動部工作安全及保健局(OSHA)根據大量科學證據,表態支持拜登命令,強調勞工「在工作場所面臨高度風險」。不過,全美獨立工商業者聯合會(NFIB)和27個共和黨執政州表示反對,指疫苗是一種「具有侵入性、不可恢復的強制醫療行為」,不應強迫實施大規模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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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應絕對中立、無關道德嗎?

最高法院面臨的技術問題在於,OSHA是否有合法權限執行該命令,不過大法官也考量了「新冠肺炎是否確實對工作場所構成特殊風險」。由於美國僅62%人口完整接種疫苗,這個問題實際上比表面看來隱含更多風險。

目前的癥結點在於,是否該放任38%人口繼續拒絕接種疫苗,儘管這可能危及多數人的謀生能力,對他們的安全造成不必要風險。而即使是這樣的廣泛討論,也還沒考慮到未接種者帶給特定人士的風險,包括醫護人員、親朋好友、非新冠肺炎病患,以及那些發育和學習階段遭到中斷、干擾的的兒童。

有效疫苗的研發速度是前所未見,然而,由於是否應配戴口罩這個問題一直懸而未決、全球疫苗分配不均以及最關鍵的「拒打疫苗」等因素,疫情已經邁入第3年。疫情持續肆虐不是科學失敗,而是其他制度的失敗,尤其是法治方面。

具體而言,罪魁禍首是一套可疑的法律理論。許多法律學者以「以極度正統的方式詮釋法治」為傲,即法治絕對中立且無關道德,儘管這完全無助我們面對當前最迫切的挑戰。新冠疫情正是一個典型案例:我們陷入一個缺乏決斷力的法律制度,當本能預防的死亡人數持續攀升,這個制度袖手旁觀,因此減損了它的道德權威及重要性。

問題在於一項主要來自「法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的法律概念。法實證主義是法律學的重要學派,其最嚴格的解釋認為,法律的權威來自「系譜」(pedigree,指制定規則的來源),而與道德(也就是法律是「好」是「壞」)無涉。然而在現實中,這簡直是一個不顧集體福祉的藉口,把一切都推給個人選擇

法律應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力量

就算疫情肆虐期間可以接受,這樣的觀點仍存在嚴重缺陷。法治是由正式規則及社會規範錯綜複雜、相輔相成地組合而成,法治扎根於參與者的集體道德意識,並藉此發揮作用。因此,法院的角色不僅是執行政治規則,還要塑造社會規範,並在必要時扮演社會的良心。這形同父母根據自身判斷,介入兄弟姊妹之間的紛爭。

這並不是說,「法律不過取決於法官早餐吃什麼」(the law is what the judge ate for breakfast。相反地,法律及心理學的學術研究,以及認知科學的突破發現都表明,法律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制度,而個體對權威機構發出的信號──心理學家稱之「喚起」(evoking)──反應非常強烈,尤其是當該信號體現強烈的道德立場。

(編按:「...法官早餐吃什麼」,衍生自英文諺語「正義不過取決於法官早餐吃什麼」(Justice is what the judge ate for breakfast),指一些沒有意識到或存在於潛意識的因素,可能影響人的決定,法官也不例外。)

法實證主義者從根本上忽略了這一點。它所忽略的事實是,儘管歐洲各國歷史上烽火不斷,透過歐盟法院(EU Court of Justice法律體系,歐洲實現了大規模區域整合。同樣地,2018年印度最高法院宣布「同性戀除罪化」,在印度改革國內規範方面做出具有重大意義的歷史性裁決。

美國最高法院本有機會作出正確決定並創造歷史,協助終結這場曠日持久、愈來愈能採取預防措施的疫情,並在這個過程中豐富法治意義。美國乃至全世界,都需要最高法院秉持「布朗訴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的精神,作出具有道德力量的裁決,而不是它在「川普訴夏威夷案」(Trump v. Hawaii,俗稱「穆斯林禁令」)表現出來的那種卑鄙犬儒主義。

「集體安全」與「個人自由」兩難

最高法院可以,也應該對疫苗問題表明立場,尤其是考量到它在其他攸關「生命權」的案子也是這麼做的。例如,胎兒的「生命」定位遠比墮胎禁令對勞工的影響模糊──後者畢竟是明確的道德主體(moral agents)──還有,禁止以安樂死終結自己的生命。

司法裁決攸關權衡(trade-offs),本案就是在「集體安全」和「遭誤導的個人自由理念」──如「利他主義」哲學家辛格(Peter Singer)所言──之間作出選擇。當花旗集團美聯航等大企業已開始實行「沒打疫苗沒工作」(no jab, no job)政策,OSHA只能採取溫和手段,打造安全工作環境。

就算這並不容易裁決,最高法院仍應把「共同利益」當作決定因素。然而,大法官卻把票投給不惜任何代價維護個人自由,其核心意義的「潛台詞」就是維護法實證主義拜登的企業接種疫苗強制令被駁回,將引發許多混亂,反疫苗網球明星喬科維奇(Novak Djokovic)遭澳洲邊境官員拘留的種種鬧劇不過是其中一個縮影而已。美國住院率迭創新高、死亡人數逼近百萬大關,最高法院卻錯失這個弭平美國分裂裂痕、鞏固自身道德權威和重要性的關鍵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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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文之中文翻譯由Project Syndicate提供,再經《信傳媒》洪培英編輯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