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goro上市爭議4》公司發聲:沒出現具控制力中資股東 賴中強轟法令寬鬆這3人該負責

產業動態

電動機車龍頭Gogoro透過與開曼群島商Poema Global進行業務合併,在美國介殼上市,由於借殼方Poema Global的總裁Marc Chan過去一手創辦香港IT與電信系統公司Huacomm,與中國電信巨頭華為合作完成香港主要電信基礎設施,引發市場關注。

上市第5個交易日、台灣時間11日GGR股價突然大跌,盤中一度下探至每股10美元之下,終場收在10.56美元、下跌25.11%,已經跌破Poema Globa(原股票代號「PPGH 」)在上市前一天收盤價的12.74美元。

Gogoro發聲明:上市前後未出現具控制力的中資股東

不過,Gogoro發出聲明指出,Poema Global在與Gogoro業務完成合併時,Poema Global原股東總共擁有Gogoro 2%的股權。Gogoro不論上市前或上市後,都沒有出現過具控制力的中資股東。

Gogoro表示,Gogoro為國內外知名投資機構與國發基金參與投資的公開發行公司,在正式於美國納斯達克交易所上市之前,已經第三方與專業機構完成多項極為嚴格之盡責調查,並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依據相關上市規則,歷經數輪審查通過後才核准Gogoro上市。上市後大眾也可藉由公開管道取得相關監管資訊,並無任何疑慮。

Gogoro產品長彭明義則在臉書上強調,Gogoro與Poema業務合併在美國納斯達克(Nasdaq)上市,Poema並沒有帶入任何的中資。Poema的股東本就是許多的國際機構投資人,在業務合併之後,Poema全體股東僅占Gogoro股權的2%。

另外,彭明義也針對Poema的兩名主要經營階層提出說明,他指出,Poema Global執行長Homer Sun(孫弘)是台裔美籍華人,之前在香港摩根史坦利擔任過投資長與常務董事,負責37億美元的資金管理,與監管超過60家在亞洲地區投資的公司;至於Poema總裁Marc Chan則是加拿大人,他在1996年前創立了 Huacomm,這個公司並不是華為的子公司、也沒有華為的投資。

(更多新聞/Gogoro掛牌爭議1》尹衍樑一路挺到底 重量級投資方曝光 借殼方與華為關係密切

Gogoro股東之一印尼科技龍頭GoTo,最大投資者有阿里巴巴

另一方面,也是Gogoro股東之一印尼科技龍頭GoTo也在4月11日掛牌,掛牌首日收漲13%,股價報382印尼盾,不過,上市第二天(12日)股價則開高走低,終場收在370印尼盾,單日下跌3.14%。

GoTo是由印尼兩大新創公司分別是印尼App營運商Gojek、電商平台Tokopedia合併而成,該公司透過IPO籌集了15.8兆印尼盾(約11億美元)。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GoTo的最大投資者包括軟銀集團、阿里巴巴集團、騰訊和新加坡基金淡馬錫等,投資方大咖雲集,由於該上市案成了今年全球最大的首次公開募股(IPO)之一,阿里巴巴和軟銀等早期投資者成為一大受益者。

涉及日本國安事業,外資取得1%日企股權就須申報

針對Gogoro所發出的聲明,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12日先提出質疑,Gogoro在 4月11日發出聲明:「Gogoro不論上市前或上市後都沒有出現過具控制力的中資股東」,那麼「不具控制力的中資股東」呢?

賴中強更關注的議題是,投審會或者台灣政府是否只應該審查「具控制力的中資股東」?這個標準會不會寬得離譜!這個標準是否足以為國家安全把關?

從日本與美國的外人投資法制來看,賴中強指出,日本政府2019年11月通過《外匯及外國貿易法》修正案,針對外資對日本上市企業的投資採取強化管制措施,包括武器、飛機、航太、核能、網路安全、電力、天然氣、通訊、鐵路、石油、水資源及可轉換軍事用途相關用品等12項原「核心業種」,再加上疫苗與藥物。外資若要取得上述事業1%以上股權(原先為10%以上股權)或是取得非上市企業股權時,有義務事前向財務大臣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申請。

賴中強說,1%股份應該無法控制一家公司,但是日本法律規定這樣的外人投資還是要事先審查。

(更多新聞/Gogoro掛牌爭議2》法令認定太寬鬆 賴中強直指投審會鴕鳥心態恐讓台灣獨角獸落入中資手中

美國擴大CFIUS權限,非控制性外國投資也要接受審查

至於美國,2020年2月,美國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施行細則正式上路。《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簡稱FIRRMA)擴大了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的管轄範圍,包含對涉及美國關鍵技術、基礎建設以及敏感個人資料的「非控制性持股」的投資審查。

賴中強指出,Gogoro是因為他的主體業務位於台灣及中國而非美國,否則,即便是非控制性持股的外人投資,只要在美國經營基礎建設以及敏感個人資料,仍然要受CFIUS的安全審查。

台灣有控制力才算中資?讓人精神錯亂的財經官僚

回到台灣,賴中強指出,台灣財經官員很清楚,上市公司股權分散於投資大眾,要控制一家公司根本不用持股50%、30%。

截至今年3月的統計,台灣1754家上市櫃公司中,只有151家(8.6%)全體董監事持股達50%,484家(27.6%)董監事持股達30%,831家(47.3%)董監事持股達20%,更有366家(21.9%)全體董監事持股不到10%,甚至這還是「全體董監事持股」,如果精算過半數董事席次所對應的持股比例,那更是低的多。

但是經濟部、投審會、金管會官員真不懂嗎? 

賴中強指出,金管會官員一定懂,因為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本法設立之公司。」「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第十六條規定持有金控公司10%股份即需要事先申請金管會核准,就知道金管會官員說:「中國騰訊持有蝦皮股份不到30%,沒有控制力」這句話有多虛偽。

持有金控公司10%股份即需事先申請核准

賴中強又指出,經濟部官員也一定懂,因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投資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並擔任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當職位,或持有其股份或出資額超過百分之十,而該公司或事業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亦屬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賴中強舉例,台灣公司甲在開曼群島設A公司,只要甲在A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擁有一席董事或持股10%,A公司赴中國投資就要申請投審會許可;但若中國公司乙在開曼群島設B公司,只有當乙在B公司有「控制力」,擁有過半數董事席次或持股30%,B公司赴台灣投資才需要申請投審會許可。

(更多新聞/Gogoro掛牌爭議3》台灣唯二獨角獸都出走 證交所、櫃買中心成績單難看

規範中資條文根本沒有「控制能力」這幾個字 

另外,賴中強說,投審會官員也一定懂,關於中資的定義與適用範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並未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就其於第三地區(含香港澳門)之公司,必須擁有「控制能力」,該第三地公司方視為中資投資人加以規範。換句話說,條文裡根本沒有「控制能力」這幾個字。

賴中強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1992年制定當時,該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二十之外國公司,得不予認許。經認許者,得撤銷之。外國公司主要影響力之股東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亦同。」,就是以「有重大影響力」做為認定是否為中資投資人之判準。至於「有重大影響力」如何認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第五條已有規範。

第五條

重大影響通常可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情況證明:
1. 在被投資者之董事會或類似治理單位有代表。
2. 參與政策制訂過程,例如參與股利或其他分配之決策。
3. 企業與其被投資者間有重大交易。
4. 管理人員之互換。
5. 重要技術資訊之提供。

誰強加「有控制能力才算中資」的審查標準?答案是這3人

既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根本沒有控制能力這幾個字,那到底是哪個官員違反母法規定,擅自在《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加上「有控制力才算中資」「持股30%以上才算有控制力」?

賴中強指出,2009年7月3日制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違反母法規定,擅自在《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加上「控制能力」這個母法所沒有的緊箍咒,架空國安審查機制的壞蛋,就是當時的經濟部長尹啟銘與投審會執行秘書范良棟,而當年的工總秘書長蔡練生(前投審會執行秘書、智財局局長)也施力甚深。

尹啟銘如今已是兩岸企業家峰會的秘書長,蔡練生、范良棟則同為副秘書長,這3人分別是中國經濟統戰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