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師修法爭議》「健康促進」非醫療行為 應各方合作而非獨佔

醫療政策

(讀者投書—作者梁忠詔,現為花蓮醫師公會理事長。本文不代表《信傳媒》立場)

近日物理治療師修法爭議沸沸揚揚,物理治療師學會希望爭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運動防護、特殊教育」等入法,並且強調,現行制度之下,有物理治療師身分,連帶運動都違法,並且特別和教練、推拿等做比較。

非醫療不需醫囑,無違法問題

事實並非如物理治療師學會所言,連帶動運動都違法,台北市衛生局過去已有函示,不涉及醫療不需要醫囑(衛福部醫字第1091668444號),台灣的醫師也從未限制物理治療師進行健康促進等非醫療行為。實務上,健康促進、延緩失能並非醫療行為,因此並無違反醫療法問題。以「非醫療」的議題,要求修「醫療法」,這也不盡合理。法律對物理治療師有許多專屬的保障,甚至在運動領域的國體法、服務發展身心障礙兒童的特教法裡面,都特別保障了物理治療師的參與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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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專業共同合作,增進全民健康

面對社會急速高齡化,健康促進等議題都需要多職類一起參與共同合作,譬如若非傷病領域,具有肌力體能訓練專長的教練,就能針對非傷病患者的一般民眾,施以極好的訓練並具成效,但若一旦明文寫進「治療師法」當中,立刻會和治療師法第12條相關條文一樣發生排他效應,也就是說當治療師法寫入「物理治療師業務: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這一條後,其他如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就都不能使用這些儀器治療服務病人,甚至連運動防護員場邊使用都時常陷入違法風險。「健康促進、延緩失能、運動防護、特殊教育」都需要各項職類一起合作,一旦這些名詞被納入「物理治療師法」專屬,以後解釋這些名詞的權力,就都壟斷在物理治療師學會手上,各職類就無法公平參與,這絕非全民之福。

求廣泛合作,非修法排他

具有穩定慢性疾病的族群,在先進國家中都有特殊族群訓練教練與醫療端直接合作的方式,教練若具有美國運動醫學學會之臨床運動生理學認證,更可以在醫療院所執行病人的心肺復健。在美國,有17%的運動防護員直接在醫療系統工作進行復健業務;有整脊師與自然療法在第一線提供徒手治療。然而在台灣,因為法規的排他性造成只有治療師能夠執行「治療性運動」。一旦健康促進入物理治療師專法,產生的效應不難想像。

醫界的立場絕不反對物理治療師直接從事健康促進,這也是本來就已存在的事實,只要不宣稱療效,物理治療師本來就不會因為執行非醫療行為產生違法問題。但若貿然修法,則會產生排他效應,壓縮其他職類的發揮空間,籲請立法者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