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內投資詐騙廣告層出不窮,金管會修訂《投信投顧法》第70條之1修正草案,今(3)日送交財委會審查,主要內容包含投資廣告內容禁止6大行為,針對刊登者必須採「實名制」,針對違規者,網路平台業者也必須將「廣告下架」,否則網路平台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須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對此,民眾黨團、時代力量黨團、郭國文、張廖萬堅、林楚茵等立委皆有提案。其中,時代力量黨團認為要增訂對違規網路平台業者的行政罰則,民進黨立委沈發惠也認為應該制定處罰規範,否則只有宣示效果,恐怕不完整。
但金管會認為金管會並非網路平台業者的主管機關,如此有逾越行政主體管轄權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範範圍疑慮;財委會3日初審決議,全案保留送交院會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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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廣告遲不下架…時代力量提案應對網路平台業者祭出罰責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若Google、Meta等網路平台業者登詐騙廣告又屆期不改善,金管會可處30萬至100萬罰鍰,並可得按次處2至5倍罰鍰到改善為止。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指出,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精神就是希望能將罰鍰入法,假如沒有罰緩的話等於沒有辦法實際達到修法效果;另外,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也指出,從目前通報的案件來看,Google下架率不到50%,正因為沒有下架的業者也不會有相關的罰責,才凸顯出「立即下架」的荒謬。
民進黨立委沈發惠也認為,從政院版本來看,第70條之1雖有規範行為態樣,但卻沒有任何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若修法後,非屬於證券投資業者進行投資業務廣告,金管會並沒有訂定任何處罰規範,如此並不完整。
對此,黃天牧回應,金管會不是網路平台業者的主管機關,但是現在網路平台業者發生最多的問題又是有價證券類的投資詐騙,所以我們必須要有宣示性的條文,「在權衡與妥協的情況下,我們給予一個條文,告訴網路平台業者什麼態樣是不對的。」
但沈發惠則舉例,電視新聞、廣告看板雖然是屬於NCC管轄,但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若有針對食品醫療效能標示進行宣傳廣告,衛福部雖不是電視主管機關,但衛福部、地方政府有權可處於罰鍰,回到此案,在網路平台上違法投放投資廣告,主管機關應有權處以罰則,也應該一併納入修法內容。
黃天牧指出,像是英國有訂定類似於台灣曾推的《數位中介服務法》,既有法源也有處分依據,但後來台灣的《數位中介服務法》暫緩了,因此才退而求其次,表達出宣示的態度,「的確法案有些不完美,我們大概無法100%一網打盡,但我們希望絕大多數能夠在此規定上能夠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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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登記」投顧成為詐騙破口?郭國文要求「更名」防止混淆
民進黨立委郭國文則認為,行政院版針對平台業者若有以下情況,例如,包括「未自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等可減輕或免除責,但他認為,此舉是「大開後門」,該情況應排除在外,僅保留「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或經檢舉後,立即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其他必要處置」才可減輕或免除責。
另外,郭國文也指出,目前現行由金管會核准的投信、投顧家數約123家;另一方面沒有經金管會特許、但由經濟部登記投資顧問業務家數已從2020年的4萬7190家,到了今年5月已經高達5萬6990家,等於3年已成長了近1萬家。他指出,太多的投資投顧公司在名稱上與經由金管會核發執照的投信投顧業者雷同,容易造成民眾混淆,這也是為什麼現在證券投資詐騙會高達第2名,占整個詐騙案件20%以上。
郭國文認為,應該針對經濟部一般登記的投資顧問公司進行「更名」,與特許投信投顧業者做出區隔,例如將「投資顧問」稱號,改為「投資教學業」,認為金管會應該與經濟部研議「正名」。金管會則允諾將與經濟部進一步研議討論。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則說,從Meta的廣告檔案庫(AD Library)以「炒股」、「飆股」、「獲利」或名人名字等關鍵字搜尋,潛在投資詐騙件數逾8000件,對比金管會4月通報Meta下架的313件,顯然實際通報數僅占潛在數3.7%,說明金管會與公會、證交所的偵蒐機制成效差,現行偵蒐機制下仍有漏網之魚。
此外,林楚茵認為,現行「金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獎金標準有5萬~400萬不等,但向警政署檢舉卻沒有獎金;且該要點要求民眾提供被檢舉人姓名、地址,顯然這是民眾檢舉詐騙廣告無法取得,金管會應該會同警政署討論獎金標準,並研擬另定檢舉獎勵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