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打詐五法」臉書成漏網之魚?DMA理事長:法規應一視同仁 「落地」 是基本要求 

數位串流

行政院因應詐騙型態升級,日前推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其中,執行重點包括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投信投顧法》、《人口販運法》、《刑法》等「打詐五法」進行修法。

其中,針對金管會修訂《投信投顧法》第70條之1修正草案內容,要求投資廣告內容禁止6大行為,刊登投資廣告者必須採「實名制」,針對違規者,網路平台業者也必須將「廣告下架」,否則若因此而發生損害,網路平台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須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更多新聞/逾5成民眾不滿政府打詐表現 詐騙犯罪淪國安問題 學者:數發部功能在哪裡?

法令對於境外平台業者恐束手無策,等於變相處罰境內業者

對此,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日前發出聲明指出,此次《投信投顧法》第70條之1修正草案,忽略所謂「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在廣告運作實務上,仍有包含代理商、聯播網(DSP)業者及刊登媒體等不同角色,現行草案立法模式未能妥適區分廣告審查職責的義務與範圍,對於下游未能掌握刊播者或出資者資訊媒體,恐怕難有查證義務履行可能性。

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理事長、網路界稱為大河馬的邱繼弘也指出,為了有效打擊網路詐騙,的確需要加強數位行銷廣告治理力度,但政府在修訂該法條時,並沒有事前與平台業者進行交流、協調,而是直接突襲式,這對於立法當中包括針對刊登或播送相關資訊範圍、形式與規格等實務面,仍有許多未盡之處。

邱繼弘認為,該條文最大的問題在於,針對因而發生損害的違規投資廣告,網路平台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須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他指出,目前平台業者分為境內跟境外,由於境內平台業者(例如line)公司設立在台灣,必須遵守台灣的法令,但境外平台業者(如臉書)就可能變成管理上的「漏網之魚」,因為法規管不到境外業者。

邱繼弘認同,儘管網站經營者因審查程序墊高成本了,平台業者也必須要負起管理責任,但前提應該得一視同仁,也就是不分境內、境外業者都應該受到政府的監督與管理,請問TikTok抖音政府管得到嗎?政府應該嚴正考量一致性的問題,一旦貿然實施,政府要如何讓境外業者也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最後恐怕只會變相處罰境內的網路平台業者。

邱繼弘指出,對象必須符合一致性,不能夠因為境內業者配合政府,經營成本就比別人高,反觀,境外業者卻不受約束,政府在制定法令前,就應該想到產業市場競爭的問題,「若是能做到一致性,這對於產業管理也是一大好事。」

(更多新聞/遏止投資詐騙廣告 金管會修訂《投信投顧法》 沒有罰責恐怕淪為宣示性條文

詐騙不分產業,規範業者「落地」 是基本要求

邱繼弘也認為,《投信投顧法》第70條之1修正草案進展太快,以歐盟的過去經驗來看,他們的《數位服務法》(DSA)並不是第一條相關數位法令,而是先前早已歷經了《網路和資訊系統安全指令》、《歐盟網路安全法》、《一般資料保護規範》等法案,才逐步走到《數位服務法》,但台灣現在沒有法源要求網路平台業者落地,卻一下子跳到要求平台業者須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恐怕不利於產業發展。

邱繼弘建議,應該先建立起最低標準的基本要求,例如,要求網路平台業者落地,或者是,只要營業額達到一定規模,就必須要求業者落地,否則若沒有一致性,在經營者的成本競爭考量上,絕非具有公平性,落地之後,業者才能完全遵守台灣的法令與制度,也才能有效地進一步監理與管理。

除此之外,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也提出建言,針對詐騙集團猖獗,犯案手法與時俱進,除了金融的投資廣告之外,在其他產業也同樣面臨挑戰,建議政策法令制定,應從更高位角度思考,若日後都需針對個別產業制定法令,將使法律條文結構過於龐雜,不易 辨識、理解及引用,容易造成日後政策管理上多頭馬車狀況,不僅增加行政機關與業者的管理成本,也不利治理目標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