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干政第4案》邀大股東參加策略會議 永豐金被罰1千萬、董座減薪3成

金融

繼新光金、開發金、中信金之後,金控公司又被抓到大股東干政的案例。

金管會26日發布新聞稿指出,金管會對永豐金控做一般金檢時發現,永豐金在2021年8至9月間召開2場非例行性集團中長期策略會議卻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的大股東何壽川參加,聽取未來業務規劃,且內部多名高階主管有直接將公司財業務、人事資料提供給何壽川,因此認為永豐金公司治理欠佳、相關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因此做出3項裁罰。

這3項裁罰分別包括對永豐金開罰1000萬元罰緩、調降永豐金董事長陳思寬月薪3成及為期半年、也調降永豐銀行廖姓法務處處長月薪3成及為期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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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壽川參與2場集團策略會議、高階主管將財業務、人事資料給大股東

有關違反事實理由部分, 永豐金並沒有完善建立公司及督導子公司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下與大股東溝通作業機制,以至於公司在2021年8月至9月間召開2場非例行性集團中長期策略會議,由董事長率經理部門出席,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的大股東何壽川參加,並聽取金控及子公司主管說明未來業務規劃,而當時永豐金並未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也沒有留存任何報告或會議紀錄,金管會認為,永豐金與大股東溝通控管機制具有欠妥。

其中,也發現永豐金與子公司多名高階主管有直接或透過他人傳送電子郵件方式將公司財業務、人事等資料,提供給何壽川的情事。另外,也沒有建立與公司利益衝突涉訟公司人員訴訟輔助機制,導致永豐銀行廖姓法務處處長逾越其職務範圍,應何壽川指示協助處理與公司具訟爭對抗性的訴訟案件,並提供公司訴訟案件資訊給何壽川,衍生出對於公司利益衝突情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表示,只要不具備負責人身份的大股東,本來就不應該介入公司實質經營的業務、財務、人事範疇,因此一旦參與公司相關策略會議,就是已經逾越公司治理的份際,且既然參加會議,但卻沒有留下任何報告及會議紀錄,如此重要的中長期策略會議竟沒有留下軌跡,顯示公司的內部控制相當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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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欠佳,永豐金董座被調降每月月薪3成、為期6個月

針對永豐金董事長陳思寬遭裁罰的部分,金管會認為,金控公司董事長應負責督導公司在符合法令及公司治理原則下運行,且履行金控法所定管理子公司的義務,包含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及相關營運之執行,以符合法令規定及公司治理原則,「陳董事長身為董事長,須對永豐金公司治理欠佳負一定之責。」

童政彰也指出,目前已要求永豐金及永豐銀應在1個月內對總經理及內部相關涉案主管檢討應負責任,並提報董事會報告;另外要求永豐金落實執行公司治理及與大股東溝通互動措施,提報董事會執行情形,並列入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定期查核項目,且應強化金控及子公司有關公司利益衝突涉訟公司人員輔助管理機制,以避免利益衝突情事發生。

童政彰強調,大股東與金融業之間溝通聯繫,原則上應透過大股東所指派當選為董事的代表人進行,例如,大股東對於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時,應透過其董事代表人在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不得直接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

對此,永豐金控晚間也表示,將會虛心檢討改進,目前已完成訂定與有控制力大股東溝通互動之內部規範,未來將會持續落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公司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