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二度調降「豪宅稅」門檻意在打炒房? 專家直言:幫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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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朝居住正義更進一步,財政部除了預告未來的全國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的排富標準外,也公告擴大「豪宅稅」課徵範圍,下修豪宅定義門檻、擴及更多房屋,希望能將設算所得額更貼近實際所得。 

(更多新聞:囤房稅2.0參考基準》六都非自住3.2%起 建商餘屋分5級距 「全國單一自住」排富降稅至1%) 

財政部昨(16)日訂定「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該規定主要針對去(112)年出售103年以前取得的房屋、且交易價格屬於豪宅等級時,倘若無法出示相關交易成本證明等文件,稽徵機關將以此規定設算財產交易所得,於今年5月報稅時適用。 

只不過降低豪宅門檻對於房屋市場有何影響?對於低價買、高價賣的賣屋者有赫阻作用嗎?答案可能不甚理想。

舊制豪宅門檻降低1.2千萬不等,預估4千件受影響 

財政部自102年參考央行豪宅標準,訂出各縣市豪宅定義後,僅在103年配合央行調降豪宅定義的金額,本次二度調降、擴大適用範圍,並未配合央行,首次與央行「脫鉤」。 

根據規定內容,台北市的豪宅定義從原本7,000萬元以上,調降到6,000萬元;新北市從6,000萬,調降至4,000萬元;桃園、台中、台南、高雄以及新竹縣市從4,000萬元降至3,000萬元;其他地區則從4,000萬元降至2,000萬元就算是豪宅。財政部預估,將有4千件受影響,與111年度相較,各地區門檻調降1千萬元至2千萬元。 

如果個人交易舊制房屋,且總成交金額屬於「豪宅」等級,但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查得的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7%計算其出售房屋的所得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比起非豪宅案件是以房屋現值乘以一定比率來計算,相對重得多,也更貼近實價。 

調降豪宅門檻可以打炒房?專家反對直言:只是多收稅而已 

不過,雖然調降豪宅門檻,財政部表示,個人在112年出售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才適用前述標準,未來財政部將持續觀察不動產交易情形,滾動調整,使設算所得額更符實情,「落實健全房市政策目標及維護租稅公平」。 

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如果在105年元旦以後取得房地,或者103年1月2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2年內房地,在房地合一上路後交易,就適用新制,須在完成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申報,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其餘則適用舊制,依其提供的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須在隔年5月併入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課稅。 

簡單來說,就是該規定對於在105年以後取得的豪宅,是沒有差別的,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執行總監徐佳馨指出,該規定主要課徵對象基本屬於多年持有,且想低價買入、高價賣出的屋主,「2.300萬買,3.400萬賣的那種」。

徐佳馨表示,經過概算,降低舊制豪宅門檻的確可以使該種屋主出售房地時,稅金相差約1倍,讓他們在出售時發現稅金變高、心情變得有點「不爽」,但其實仍在負擔範圍內,他直白說道,不可能因為2百萬的稅,放棄多賺千萬的機會,因此如說該規則會健全房市或者達到打炒房功效,徐佳馨直言,「其實純粹就是政府多收稅而已」。

可說該標準調降對於維護租稅公平的確有益處,但要達到房市健全或者打炒房的效果可能過於誇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