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該不該抓去關?大法官辯論3小時未果 法界建議應修法而非釋憲

司法

通姦罪是否除罪,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3月31日,大法官進行3小時言詞辯論庭後,審判長許宗力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告知將於1個月內指定期日公布解釋。

法務部公布多項民調,反對除罪佔多數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林映姿指出,台灣社會對廢除通姦罪並未形成共識,依據曾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所做的民調,85%反對廢除通姦罪。

法務部表示,6年前的民調結果顯示,77.3%民眾不贊成廢除通姦罪,即使在民法修正而有配套措施情形下,仍有將近7成民眾反對廢除通姦罪規定。此外,台灣民意基金會3年前的民調,10%的人非常同意,16%的人還算同意,合計約26%;另有25.1%不太同意、44.3%一點也不同意,合計約69.4%的人反對。

陳映姿指出,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曾在去年4月及5月間,開會三次討論刑法第239條應否修正,法務部檢察司在會中就立法沿革、學者意見、外國立法例、司法實務見解、統計資料、各界關於贊成與反對除罪的理由提出報告後,進行討論,但參與討論者對此議題意見分歧,並未獲得一致共識。

刑法通姦罪侵害個人私密、親密領域及隱私權

此釋憲案,有18名法官主張通姦應除罪化,是由苗栗地院簡易庭法官審理妨害婚姻案時,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有牴觸憲法基本人權保障、基本人權限制疑義,聲請釋憲。

聲請人之一的台北地院法官吳志強指出,離婚原因最高的是「受虐」,而不是通姦,無從推導立法者制定通姦罪時要用刑罰處罰。法條「維持住婚姻關係、不要離婚就能圓滿」的想法,忽略社會現實。他也說,調查通姦的手段,侵害隱私權與比例原則。

交通大學法學院院長張文貞認為,婚姻權與婚姻自由,在釋字第748號(同婚案)作成後,已成為憲法保障的重要基本權利,但刑法通姦罪嚴重侵害個人私密、親密領域及隱私權。她說,綜觀大法官解釋603號隱私權、666號性交易、748號同婚等脈絡,大法官對婚姻的觀念,已不同於554號(通姦罪),應變更。

司改國是會議建議通姦除罪

事實上,蔡英文2016年就任總統後,隔年即召開「司改國是會議」,當時在第5分組第6次會議即決議通姦除罪化,建議廢除通姦罪,以免造成壓迫女性實質不平等;如果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回歸刑訴法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

當時司改小組的意見是,通姦罪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台灣性平法制多有缺漏的年代,有保護弱勢配偶功能;但台灣現今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民法親屬編內,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監護,都已符合性別主流化標準,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依歸。因此,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通姦罪,目前存在正當性已屬薄弱。

再者,與通姦罪有關的刑訴法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的例外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的配偶撤告,卻不及於相姦人,違反刑訴原則,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的實質不平等。

國際上多透過立法,而非違憲審查

法務部代表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富美認為,通姦罪影響層面廣及子女、教養等問題,並非只討論個人婚姻美滿與否,且婚姻制度設計,各國國情有很大差異。她說,廢除通姦罪是趨勢,但國際上多透過立法者修法,而非違憲審查;若全面回歸民事,目前每案僅賠10、20萬元明顯不足。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指出,民眾基於婚姻自由而選擇進入婚姻,就有義務去維護婚姻家庭制度,通姦罪的目的不只是挽救破碎婚姻,還有嚇阻的預防效果,婚姻是社會安定基石。他呼籲,目前有高達7、8成的民意反對通姦除罪化,大法官應重視,不要罔顧民意。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認為,通姦案與公共利益無關,是否該由為公益服務的檢察官介入值得商榷。若民意仍反對通姦除罪化,不妨參考外國法制,規定通姦罪只能由告訴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而非由檢察官偵查起訴,做為折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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