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穎孟解僱2辦公室主任 律師稱「合乎勞基法」、他們怨「過程很倉促」

勞資糾紛

無黨籍台北市議員林穎孟日前與吳姓、林姓2位辦公室主任發生勞資糾紛。研擬多日後,林穎孟今(27)日委由律師通知終止僱傭關係,同時聲明「先前部分媒體的負面報導全屬不實」。她的律師也說,「經事務所審核後,本件情形符合勞基法第12條等規定,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不過,遭解僱的2人則表示過程很倉促,很多私人物品來不及帶走,並指目前雙方處在勞資調解階段,理應不能解僱,「但律師卻說今天不是法律質詢,沒必要回答問題...」

林穎孟稱「身心已達極限」

林穎孟指出,近期辦公室2位主任抹黑爆料,誣陷她挪用勞健保公款等莫須有罪名,甚至對她強制追拍大聲叫囂後再次扭曲誤導媒體,「嚴重傷害我的人格與聲譽之情狀,其實只是最後冰山一角」。

林穎孟說,2位主任早已不斷在她工作的時候,以侮辱代替溝通,「數次把我需要簽名的重要文件逕自丟在回收箱或棄置地上,也會不斷大力敲撞辦公室門板干擾威脅,還會把腳踩在椅子上指著我吼叫辱罵」,屢勸不止,完全無法進行有效溝通。

儘管數月以來如此內外交迫,林穎孟強調,自己仍努力維持個人工作品質,不放棄對選民的承諾,做好議員問政質詢、全日審預算及地方服務的工作。「然而經歷這些一而再、再而三,頻繁的人身侵擾與威脅行為,令我深受折磨,不斷忍耐到此刻,我已依法終止與該2人之契約關係。」

律師出面通知解僱:經審核合乎勞基法

為了進行解僱程序,林穎孟今天下午委由律師前往台北市議會,當面向2位辦公室主任通知解雇,一度傳出驚動駐衛警出面戒備,雙方還在林穎孟的議員研究室內進行對峙。

到了下午4點半,林穎孟才跟律師一起出面向外界說明。黃姓律師表示,「今天下午,我們事務所代表林穎孟議員,依法向吳姓、林姓2位人員通知終止雙方之僱傭關係。」律師強調,終止僱傭關係的理由是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及第12條2、4款的相關規定,「我們有經過相關要件的審核,都符合法律的規定。」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2條2、4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一口氣澄清所有指控

對於對方的指控,林穎孟表示,自上任起所有助理勞健保勞退費用均全額繳交,從未中斷任何投保紀錄影響勞工權益,其個人帳戶餘額亦充足不缺錢,當然無挪用問題;她並出示各項紀錄以資佐證。

員工請生理假方面,林穎孟表示,本就從未要求看憑證且不扣薪,而且對方也早在媒體報導中自承「過去請生理假從未被議員要求提供任何憑證」。至於加班費,她也澄清助理薪水從不經手議員,皆由議會直接支付於助理,因此相關指控是子虛烏有。

此外,在出勤簽到方面,林穎孟也說,實際上辦公室助理都是選擇以個人密碼打卡上下班,並未硬性要求只能使用指紋打卡。林穎孟因此表示,「我想和大家說,先前部分媒體對我的負面報導『全屬不實』。」

辦公室主任抱怨:過程很倉促

對於今天忽然遭到解僱,吳姓主任表示,雙方即將要進行勞資調解,「為什麼林穎孟這時候大陣仗到辦公室施壓解僱?」她之前說好的「用心解決、用心溝通」呢?而且今天當場有跟對方律師說拒絕被解僱,而且對於他們提出疑問,律師也回答不出來,僅說解僱已經生效云云。

林姓主任也說,「現場有問那位律師,但她竟說今天不是法律諮詢,沒必要回答你的問題」。林姓主任亦表示,今天過程很倉促,被要求馬上收拾東西離開辦公室,但東西實在很多,一時之間根本沒辦法全部帶走。面對茫茫然的未來,2位主任都表示,接下來一定會出席12月7日的勞資調解,還會研究如何跟勞動法庭主張訴求。

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能解僱員工?

對於2位辦公室主任質疑勞資調解期間能否進行解僱?黃律師事後受訪時解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而本次終止契約的事由與雙方正在調解的事由無關,完全無關。」

黃律師指出,雙方正在進行的勞資調解事由,是針對僱傭關係的性質以及加班費等問題,「但本次終止契約的事由,則是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以及第12條第2、4款。」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

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

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