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逾80年未修的法令 讓網紅球評石明謹遭判違法兼職上訴又失敗

司法

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警員石明謹未經許可擔愛爾達電視台足球球評及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執法裁判等職位,懲戒法院一審判降一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石明謹不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二審今(15)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石明謹表示,會和律師研究是否要聲請憲法法庭審理違憲事實,因為這不是只有他一個人的問題,涉及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利,而他個人則會在3月底提前退休離開警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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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球評跟當足協委員領幾千塊車馬費都被認為違法兼職

知名足球賽球評「左盃」石明謹,其實也是台北市交通大隊萬華分隊警員,2020年交通大隊認為其行為疑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法院前身)審理。

一審判決指出,石明謹在2011到2018年間未經機關許可,於每年足球賽季期間於愛爾達電視台擔任球評共出席190次,受領車馬費合計新台幣283萬3850元,又未經服務機關許可,自2019年1月10日起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每次出席單場會議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1100元,至2021年5月18日止出席5次,共領5400元,違反公務員除依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業務之規定。

一審法官認為,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主要的目的在公務員應本於一人一職之原則,以促使專心從事公務,避免影響本職的順利進行,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換言之,只要以經常、持續之行為為同一目的社會活動即屬之,而石明謹擔任賽事球評共190次,次數甚為頻繁,且領受報酬共283萬3850元,顯係以經常、持續為之,可以稱之業務。

此外,石明謹未經服務經關許可擔任足協紀律委員會委員期間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共領取5400元,實質上受有報酬,不因受款項上名目而異,同樣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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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滿25年,石明謹今宣布退休離開警察工作

石明謹不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今遭二審駁回,全案確定。第二審為法律審,懲戒法院新聞稿說明,在人民得自由選擇是否擔任公務員之前提下,公務員服務限制擔任公務員之人民執行職業之自由,公務員依法令規定得兼職,僅限制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並非全面禁止兼職,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並無牴觸比例原則之虞。

對此,石明謹在臉書發文表示,尊重懲戒法院的判決,向不公平與僵化的體制挑戰,絕對不是容易的事,要改變幾十年的舊觀念沒那麼簡單,但這不代表我們所做的努力是無效的。

自1997年就擔任交通大隊警員的他也宣布,只上班到3月底,提前退休離開警察工作,因為台北市政府一再強調他毀損政府信譽,所以選擇停止毀損,最後他也會與律師研究是否要聲請憲法法庭審理違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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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憲法法庭方向努力,挑戰83未修的法律

石明謹的委任律師陳孟秀也發文表示,會朝聲請憲法法庭的方向努力,並呼籲立法者盡速就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進行討論,尤其第14條及第14條之1兼職規定,常常淪為恣意解釋,再者,法律應與時俱進,才能創造公務員更高的價值。

其實石明謹在2月出庭時曾說,「大家可能過去沒有想到,為甚麼有人要請一個交通警察去擔任球評,那事實上是因為這件事情並不是可以謀生的事情,在台灣體育類的很多裁判、教練、講評或老師,基本上他們都是有其他工作,甚至有一半以上,我敢說不是老師就是公務人員,可是這些人是推動台灣體育運動進步的動力」,如果一位公務員在不耽誤工作之餘,能創造更多的價值,至今已83年未修的規定真的符合現在的需求嗎?還有待社會與司法給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