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大清倉 院會三讀通過證交法、投信投顧法、貨物稅條例 獨董股東會召集權沒了

金融

立法院院會30日上演大清倉,三讀通過不少法案,其中攸關金管會部會的部分,就有包括:《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投信投顧法》增訂第70條之1及第11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銀行法》第125條之7及第125條之8以及《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之1及第112條之2等修正草案。

而攸關財政部部會的部分,30日則是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31條修正草案,延長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措施2年至202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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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股東會鬧雙胞,股東會召集權改交由審計委員會

首先是「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部分,此次修正的重點有兩點,其中,修正條文第14條之4、第181條之2,基於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之代表,攸關公司重要事項,應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充分討論以為周延,爰規範前揭事項應以審計委員會合議為之。

換言之,過去經常上演獨董捲入經營權之爭的亂象,未來將改為由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進行,決定是否召開股東會,此舉將避免股東會鬧雙胞。

另外,也修正「證券交易法」條文第14條之5、第178條,重點在於,考量公司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情事,為避免對公司營運造成影響,爰增訂此時應送交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應以全體董事特別決議行之,但對於財務報告事項,於提董事會時,仍應檢具獨立董事出具同意之意見,以落實其係審計委員會成員之職責。另為敦促公司落實公司治理之行政管理目的,配合增訂相關處罰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該修正案三讀通過,將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提升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並利於維持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之運作順利,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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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立法院院會也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70條之1及第11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重點主要是增訂,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之廣告行為類型;另外,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且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之廣告,如果在刊播後始知該廣告有違規情事,應主動或於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明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其次是,明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未於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者,由通知廣告下架之司法警察機關處以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

金管會表示,該修正案三讀通過,將使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落實廣告審查職責,期望能阻絕網路投資詐騙,以提供國人更安全的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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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金融重要設施的安全防護規範,有助於金融市場穩定

另外,立法院院會也三讀通過「銀行法」第125條之7及第125條之8、「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3及第174條之4,以及「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之1及第112條之2等修正草案。

金管會指出,國家重要性設施之運作攸關國家社會安定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障,為強化其保護規範,以防杜危害行為的發生,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凝聚修法共識,由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等8部會共擬具22項法案。

 金管會表示,有關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若遭受他人破壞或侵害,危害其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時,將嚴重影響金融、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及期貨市場秩序,因普通刑法尚不足以達到有效防護及嚇阻的目的,而本次於「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及「期貨交易法」明定刑事處罰規定,以提高刑罰做為制裁手段。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本次以保護重要金融設施為目的修法,前開三法修法架構相同,皆區分實體及虛擬行為態樣,並依危害程度在刑責上做層級化處理,課予較普通刑法更重的刑責。
對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上開之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造成損及金融、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的結果,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金管會強調,本次修法通過,將提升金融重要設施之安全防護規範,並提供堅實執法依據,達到嚇阻不法效果,有助金融市場穩定。

節能家電減稅再延長,持續到2025年6月止

另外,為了持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財政部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31條」修正草案,今(30)日也同樣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台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千元之實施期間延長2年至114年6月14日。

其次是刪除逾期繳納貨物稅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等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本條例修正案有助提升民眾選購上開節能電器意願,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該部將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加強宣導,以利各界充分瞭解,確保民眾退稅權益。